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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學院調升部分津貼

  • 2012-01-10

2011-01-10
來源:澳門日報

根據第四五七/二○一一號行政長官批示,政府對《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中修改,理工學院工作人員的年資奬金、房屋津貼、家庭津貼獲調升,並相應新增或修改相關條文。
年資奬金方面,理工學院工作人員在理工學院、政府部門及前東亞大學實際工作每五年,有權收取一個年資奬金。年資奬金由一百九十元,調升至五百元。同時在第六章薪金及其他金錢之條款中,新增退回不當收取金額的條文,規定不當收取的金額須悉數退回,如屬非惡意造成情況,經當事人申請可按月分期退回,但分期退回需遵守相關規定;不當收取但未退回的款項,應在終止職務時全數退回;提供虛假聲明的申請人,以及以任何形式過失簽署或確認有關聲明的當局及工作人員均須向特區及其他公法人就不當支付金額負連帶責任,且不排除有紀律及刑責。
房屋津貼則由每月一千元調升至一千五百元。理工學院工作人員有權收取章程訂定的每月房屋津貼,但若居住屬政府或其他公法人財產的房屋,或每月收取租賃津貼或同類津貼,則無權收取房屋津貼。房屋津貼自開始擔任職務翌月起整份支付,並在不再具備獲發放該津貼所需條件的翌月終止。
家庭津貼方面,原來分為尊親屬及配偶每月一百七十元、卑親屬每月二百二十元的津貼金額,統一調升為四百元。同時修改《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中第四條有關家團的條文,明確配偶、尊親屬、卑親屬,及其等同者的定義,明確家團成員所指範圍。理工學院會根據有關條文所規定的每一位家團成員,按新增的第七十六條A至F的條文規定,向工作人員發放家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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