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容

李振宇:“罷工權”立法不可迴避

  • 2023-01-04

日前,行政會完成討論《工會法》法律草案,法案不日將送立法會審議。工聯副會長、議員李振宇表示,《工會法》立法醞釀已久,從回歸後首次主要由勞工界議員提案算起,將近十八年,先後在立法會討論過十二次,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

立法助控勞資衝突

李振宇指出,法案訂明僱員可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及參加工會活動,不會因參加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被剝奪任何權利。同時建議設置過渡規定,現有社團在符合規定下,可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等,所有這些都是政府在諮詢期間聽取包括勞工界在內的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結果,值得肯定。不過,對於法案最終沒將“罷工權”列入其中,他表示遺憾。

李振宇強調,討論到集體勞動關係,須先了解“勞動三權”和相應的“勞動三法”。即自由結社權對應的是工會法,集體談判權對應的是集體合同法,而集體行動權對應的則是罷工法。他認為,勞資矛盾和利益衝突是客觀存在的,因此,一方面須保持本澳講團結、重協商的傳統,妥處社會矛盾,共護社會祥和。另一方面,集體行動即罷工作為保證集體談判結果的手段,是勞資矛盾和利益衝突的必然結果,亦是避免兩者之間矛盾進一步激化的手段。為此,積極對集體談判權和集體行動權進行必要的立法,相信可有效將衝突控制在社會能容許的範圍和程度中。

立法取態應更開放

有意見指本澳基本法賦予居民包括罷工的各種權利,因此無需在《工會法》中重提,李振宇並不認同。首先,相關基本權利主要解決的是政府和公民的關係問題,對於公民之間的法律關係並沒有直接的效力;其次,基本權利內容寬泛而不確定,需通過具體法律制度加以落實。他認為,一個沒有被法律規範的罷工行動肯定會比一個被法律規範的罷工行動更危險,對社會的和諧危害更大。他指出,大多數人或以為罷工法只講僱員的罷工權,但其核心內涵理應包括兩個方面:從僱員角度是給予罷工權,當談判沒有結果時,僱員會以罷工形式進行持續抗爭,維護其勞動權益。但從僱主角度,也可採用閉廠、解僱等形式避免僱員的過激、過分要求。況且《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明確賦予了僱主以“無理解僱”員工的“必殺技”,在此情況下要讓僱員放棄或者剝奪其罷工的權利又是否公平?

李振宇認為,以自由結社權、集體談判權和集體行動權為基礎的集體勞動權利體系,構成了現代勞動法律的基礎。希望社會理性看待和討論“勞動三權”,亦希望政府對於“勞動三權”的立法取態更加開放、明確和堅定,在《工會法》立法問題上,做好頂層設計和長遠、整體謀劃,確保立法質量。

 

Copyright@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