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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人才家屬居留許可有別
- 2022-08-31
人才引進法案續細則審議
三類人才家屬居留許可有別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繼續細則性審議《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是次會議完成委員會內部第一輪審議,將製作問題清單提交政府,待立法會新一個會期開始後盡快約見政府代表審議法案。
閉門會議約兩小時,是次會議討論包括高端人才、優秀人才、高級專業人才的居留許可的特別規定、稅務優惠措施及過渡規定等條文。
法案第三章的居留許可的特別規定是有別於第一六/二○二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部分條文的特別制度。
居留續期依據各異
委員會特別關注三類人才的通常居住特定規定以及居留許可和續期的特別要件,當中法案建議高端人才計劃或優秀人才計劃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有關居留許可的維持和續期不取決於該等人士在澳門特區通常居住。黃顯輝引述大部分議員表示同意,但有議員對相關人才的家團成員居留許可的維持和續期不取決在澳門通常居住的做法存疑;亦有議員關注高級專業人才的家團成員的居留許可的維持和續期的規定須取決於在澳門特區通常居住,關注為何有別於另外兩類的家團成員的做法。
法案建議各類人才引進計劃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及家團成員須在居留許可的有效期內保持對申請獲批准屬重要的法律狀況。黃顯輝引述立法會顧問關注法案所指的法律狀況,指出現行投資移民制度有相關術語,但衍生出利害關係人及政府在訴訟上爭議,最終要透過終審法院判決,要司法解釋何謂法律狀況。故委員會希望提案人作明確的定義,尤其關注申請人的法律狀況變更下有關家團成員居留許可能否續期,需要聽取政府解釋。
人才可否打幾份工
法案又建議參加優秀人才計劃或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獲居留許可的主申請人尚須從事與其資歷相匹配的工作。黃顯輝引述立法會顧問關注實務操作,即有關人士能否為不同僱主工作。
黃顯輝又表示,委員會認同向引進三類人才提供稅務優惠措施,但有議員關注有否稅務優惠措施吸引在海外生活的澳門人才回流;委員會並關注稅務優惠措施部分要件的執行問題。
投資移民或依舊制
按現行制度,有關技術移民臨時居留許可為期三年,但法案對三類人才沒有訂定居留許可的期限,委員會認為法案是針對三類人才的專門制度,除非是按國際標準經常變化的事宜,否則建議政府在此法案訂定,而非通過行政法規或長官批示訂定。
對於投資移民的待決個案,委員會認為適宜在此法案作規定,認為即使“舊人舊制”亦涉及法案相關銜接,關注“舊人舊制”過渡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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