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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國公民入境毋須衛局批准
- 2022-08-31
同於九月實施 仍要遵本澳防疫要求
41國公民入境毋須衛局批准
【本報消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經考慮本地的實際需要及評估相關地區疫情風險和變化後,衛生局根據行政長官批示作出公吿,自九月一日零時起調整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以外的非本地居民(須持外國護照入境人士)入境本澳的防疫措施。
內地來澳須具條件
根據公告,須持外國護照入境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項條件,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無須獲得衛生當局事先批准而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持有有效的葡萄牙護照者。
二、持有有效的護照,並具備下列任何一項可在澳門長期逗留的條件:a.持有由治安警察局發出關於獲批給有效“居留許可”、“逗留特別許可”、“特別逗留證”的證明文件;b.持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或“以工作為目的之入境憑證”;c.持有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專業外地僱員聘用許可”及治安警察局“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初審通過的“申請文件回執”。
三、持有有效的護照,並具備下列任何一項可再次進入中國內地的條件:a.護照屬於中外互免簽證協議的適用證件;b.持有有效的工作類、私人事務類、團聚類或學習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許可;c.持有有效的外交、公務、禮遇、C字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d.持有二○二○年三月廿八日後簽發的一個月或以上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簽證;e.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f.持有有效的APEC商務旅行卡、中國旅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或其他可再次進入中國內地的證件。
特別情況可申入澳
此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持外國護照人士,亦無須獲得衛生當局事先批准而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發出的赴內地簽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往內地後在該簽證有效期內返回;入境前廿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
若持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旅行證件而不具備上述所指條件人士,倘符合下列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獲澳門高等教育學校錄取的學生;來澳處理緊急和重要的公務、商務或私人事務,並聲明充分了解中國內地簽證和入境政策者。
葡國護照條件更寬
根據衛生局公告,由九月一日零時起,以下四十一個國家(包括葡萄牙)的有效護照持有人,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無須獲得衛生當局事先批准,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巴西、英國、文萊、加拿大、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大韓民國(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耳他、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國及美國。
此外,根據上述衛生局公告,持葡萄牙護照入境人士,毋須具備入境前廿一天不曾到過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葡萄牙以外地方的條件即可入境。
入境防疫須七加三
持有不包括上述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旅行證件的人士,倘符合下列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配偶或其他家團成員;已取得由澳門特區有權限機關發出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人士;持有“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或治安警察局“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申請初審通過的“申請文件回執”的人士;已獲批專業外地僱員家團成員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士;已取得由澳門特區有權限機關發出的“居留許可”的人士;已獲澳門高等教育學校錄取的學生;來澳處理緊急和重要的商務、公務或私人事務的人士。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不論是否需要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持外國護照入境的人士仍須在登機、登車或登船時及在入境時出示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入境的人士,尚須持有澳門的醫學觀察酒店預訂確認書、醫學觀察期間常規核酸檢測預約憑條,並在入境後接受至少七天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和三天自我健康管理。
擬入境人士的具體防疫要求可參閱抗疫專頁(https://www.ssm.gov.mo/PreventCOVID-19?lang=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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