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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享受年假的規定

  • 2021-07-25

二○二一年一月一日入職的阿明於六月三十日向公司申請享受一日年假,但僱主以阿明才入職半年,無權享受年假為由不批准阿明的申請。究竟僱主的做法對不對呢?

其實,按照《勞動關係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僱員只有在工作滿一年後,才有權享受不少於六個工作日的有薪年假,當然,六個工作日為法定的最低限度,僱主亦可給予僱員更多的有薪年假。對於阿明的個案,由於他是今年一月一日入職的,按照上述規定,他要到二○二二年一月一日才有權開始享受年假,所以僱主可以不批准其申請年假。

這是否代表未工作滿一年離職就無年假呢?並不是。按照《勞動關係法》規定,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工作未滿一年但滿三個月以上的僱員,工作每滿一個月可享有半日年假,餘下時間不足一個月但滿十五日,亦可享有半日年假,如果僱員在工作未滿一年時離職,則僱主須就其尚未能享受的年假,支付相應日數的基本報酬作為補償。在上例中,如果阿明於七月十六日離職,可按上述規定收取相當於三天半的基本報酬的年假補償。

按照《勞動關係法》規定,享受年假的日期可由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選定;如沒有協議,才可由僱主按企業的營運情況至少提前三十日定出。在享受年假期間,僱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有薪活動,除非已獲得僱主的書面許可,或原本已從事兼職工作,否則僱主有權收回與有關年假期間相應的基本報酬。此外,年假應在到期的曆年內享受,但經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後,亦可最多累積兩年。

最後,如果因可歸責於僱主的原因而使僱員無法享受年假,僱主須向僱員賠償其年假期間應得的基本報酬的三倍金額。倘若僱主不遵守上述規定,全部或部分否定僱員休息的權利,均屬刑事的輕微違反行為,將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一萬至二萬五千澳門元的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 / 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五條及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及勞工事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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