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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指僱主須為勞工購買勞工保險,自由工作者可按自身條件購保
- 2020-08-20
關於立法會林玉鳳書面質詢回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經徵詢統計暨普查局及金融管理局的意見,本局對立法會2020年6月5日地532/E407/VI/GPAL/2020號公函轉來林玉鳳議員於2020年5月29日提出,行政長官辦公室於2020年6月8日收到的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根據8月14日第40/95/M號法令《工作以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第2條的規定,在任何行業提供服務之勞工,均應享有該法令規定的對工作以外及職業病所引致的損害的彌補權,統一法令第62條第1款亦規定,雇主必須將規定的彌補責任轉移予獲許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工作意外保險的保險人,即是說,僱主必須為勞工購買勞工保險,以確保僱員因發生工作以外或職業病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獲得有效保障。
然而,對於質詢中提及的自由工作者,由於相關人士並不具有僱員身份,故並不適用上述法令的規定。
儘管現行法律並沒有強制自由工作者投保的相關規範,但本地保險市場上已有其他保障個人疾病或人身意外的商業保險產品,且相關產品和保費亦有多種選擇,可供自由工作者按其自身條件,或視乎提供勞務情況的需要,單獨或以團體保險模式購買,以加強對自身的保障。同時,金融管理局可按需要協調保險業界與自由工作者團體溝通,探討以市場運作方式為相關人士提供更切合其需要的保險產品。
對於質詢提及本澳自由工作者的界定及相關統計問題,統計暨普查局表示,該局的就業調查有手機及公佈就業人士的職業身份,包括僱主、自僱人士、僱員和無酬家屬幫工。自僱人士是指在參考期內以個人或合夥形式做生意,且沒有聘用任何全職僱員之人士,但可以由無酬家屬幫工或其他合夥人提供協助。凡符合上述定義的自由工作者會被歸納為自僱人士。
2019年就業調查結果顯示,本澳有12,200名自僱人士,主要從事批發及零售業和運輸、倉儲及通訊業;按職業統計,擔任服務及銷售人員和機動車輛司機的自僱人士較多。此外,由於就業調查公佈的資料是按受訪者的正職作分類,因此不包括以兼職形式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自由工作者。
至於會否在日後制訂的「工會法」中設置職業工會等問題,特區政府會持續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並結合社會的實際情況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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