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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宇促完善職業培訓機制

  • 2020-07-19

職業培訓是直接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要求就業和在職僱員以培養和提高素質及職業能力為目的的教育和訓練活動。職業培訓不僅能夠延續正規教育,更能彌補正規教育的不足。加強職業培訓,建立健全面向全部勞動人口的職業培訓制度,是解決就業結構性矛盾,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根本措施,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及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必然要求。
現時,本澳缺乏職業培訓的整體發展目標和相應的制度規劃,亦無專責機構協調、統籌職業培訓工作的開展和規劃。職業培訓統籌協調機制不足、隨意性較大,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特別是法律制度措施予以保障,進而影響職業培訓的品質。本澳職業培訓整體功能發揮以及系統的形成,與先進國家和地區相比仍有較大差距。
為促進本澳職業培訓工作能夠更好地配合特區長遠發展需要,議員李振宇提出以下質詢:
第一,政府二零零四年訂定的《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簡稱《規章》)規定由社保基金將特區財政預算中專項撥款的收入用作輔助本地失業人士、殘疾人士及初次求職青年就業及開展培訓,旨在促進就業。隨著社會經濟狀況持續改善,失業率近年維持較低水平,《規章》內各項津貼申請個案日趨減少,發放金額呈下滑趨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有關款項餘額約一點六億元。《規章》制定之初,社保基金仍由經財司管轄;但自二零一一年開始,社保基金調整至社文司範疇。雖然培訓專款的資助金額由社保基金作出決定後發放,但該決定仍須經財司司長認可。這種跨司操作,一定程度上影響有關培訓資源的使用,阻礙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況且,執行職業培訓活動的公共部門乃是勞工局,有關制度存在職能錯配。《規章》實施至今已十六年,檢討相關制度勢在必行。請問,當局是否已經啟動相關制度的檢討工作,將培訓資源和工作轉交至勞工局,以善用資源,理順職能,更好地推動整體就業輔助及培訓工作的規劃和開展?目前進度如何?
第二,澳葡政府於一九九六年頒佈第51/96/M號法令,設立直接從屬於總督的諮詢性質的職業培訓統籌委員會,以協調不同部門在職業培訓方面的職能,藉以統籌全澳的職業培訓活動。但該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就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形同虛設。回歸後,針對職業培訓工作,政府先後於二零零二、二零零七、二零一四年設立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委員會、人才發展委員會,名目雖不同,但職能卻有重疊,且始終無法有效統籌職業培訓工作的開展和規劃,致使職業培訓工作無法緊密配合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請問,職業培訓統籌委員會現時是否仍在有效運作?現時多個諮詢委員會均有人力資源培訓職責,職能重疊,缺乏統籌,成效不彰。請問,為配合特區長遠發展需要,政府未來將由哪一個部門統籌、協調、規劃本澳職業培訓工作,令職業培訓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第三,本澳涉及職業培訓工作的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及綱領性,難以充分發揮整體功能,部分法律法規更實施超過二十年。請問,當局何時檢討整合優化涉及職業培訓的各項法律法規,並制定一個符合本澳整體利益的職業培訓綱領,更好地引領推動職業培訓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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