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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介所禁助旅客外僱搵工
- 2020-06-23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下午三時半與政府代表審議《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第五份文本,並無重大調整,維持禁止職介所向旅客或外僱提供職介服務、收取僱主的服務費不設上限。法案已進入尾聲,委員會開始寫意見書。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指,昨已完成討論本月十二日收到政府的第五份文本。去年底,委員會將外僱請願人士及“澳門外勞職業中介協會”的意見向政府反映。現時政府重申,禁止職業介紹所向逗留在澳門特區的非本地居民或外僱作出職業介紹的行為。因為如果法律容許的話,將與旅客旅遊身份不符,可能導致旅客在澳門從事非法活動的風險提高;外僱則可能對就業市場造成不穩定,牽涉到公共利益。
職介所向僱主收取的服務費維持不設上限,由市場釐訂、職介所與僱主去協商。政府認為,這樣可避免集體定價風險。
允收中介服務費
職介所可向僱員收取服務費方面,有團體曾引用職介所不能收取僱員報酬的“私人職業介紹所公約”和“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兩份國際公約,反對職介所可向僱員收取最多為其首月基本報酬百分之五十的服務費。但政府指前者在澳門不適用,後者則不構成歧視,鄰近國家或地區都有收費,故維持決定。
新文本對職介所准照持有人的品格審查有較明確規定。准照持有人可是自然人、社團、財團或公司。黃顯輝指,由於公司可是有限公司或其他種類公司,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可達三人或以上。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後,要求持股百分之十或以上的股東才要接受審查。
關停違法職介所
法案亦建議,對如職介所或無牌經營人士作出涉嫌違法行為,有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政府可以馬上禁制,提出保全措施,防範性令有關場所停業。委員會提醒法案無訂出保全措施期限,如不設上限,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最多六十日的規定。
黃顯輝指,委員會已開始寫意見書,不排除政府很快會交來最後正式文本。審議和簽署意見書後,便可交給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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