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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補貼今起申請
- 2020-06-09
“勞工法”修訂案上月廿六日生效,當中將有薪產假由原來的五十六天增加至七十天。新增十四日產假的工資,首三年內由政府補貼(但不包括外僱)。特區公報昨日刊登《產假報酬補貼措施》行政法規,訂明由社保基金負責報酬補貼申請,今日起實施,效力追溯至“勞工法”修訂案開始生效的上月廿六日。
社保基金負責發放
行政會昨日發出新聞稿,指“勞工法”修訂案已於五月廿六日生效。法律規定,產假由原來的五十六天調升至七十天,並設有過渡規定,訂明在法律生效後三年內(即在今年五月廿六日至二○二三年五月廿五日期間),澳門特區向符合條件的本地女性僱員發放產假報酬補貼。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產假報酬補貼措施》行政法規,以訂定產假報酬補貼的申請及發放程序。
法規規定,在法律生效後分娩或出現法定可享有產假的情況,且發生事實時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的本地女性僱員,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計一百二十日內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產假報酬補貼。該基金則應自收齊申請所需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決定,並在決定批准後的翌月內向有關僱員發放補貼。
補貼上限兩周工資
補貼按僱員依法可取得的產假報酬與僱主實際應支付的產假報酬(至少為五十六日)的差額計算,上限為十四日基本報酬,且僱主不得因補貼而降低或取消在法律生效前已生效的對僱員較有利的工作條件。換言之,倘僱主原已給予僱員七十日產假報酬,則政府無需補貼。
弄虛作假返還孭責
另一方面,行政法規亦設有返還補貼的規定。如申請者作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有關補貼將被取消,其並須返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以及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此外,如勞動關係在享受產假期間終止,女性僱員須返還已收取的補貼與其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有權收取的補貼(最多十四日)之間的差額。然而,根據“勞工法”規定,除具合理理由外,僱主不得單方面與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內的女性僱員終止勞動關係,倘違反這一規定,僱主須向被解僱的女性僱員作出相等於七十日基本報酬的賠償,且不影響其他應作的賠償。
外地產子亦可申請
行政法規今日起生效,並追溯至“勞工法”新修訂案開始生效的五月廿六日。
社保基金提醒,申請地點包括社保基金塔石臨時辦事處、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即使子女於澳門以外地區出生亦可申請。如符合申領出生津貼條件亦可一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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