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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家超:適時修改中介博彩法

  • 2015-09-23

2015/9/23

來源:澳門日報

 

社會關注完善博彩監管制度,博監局將盡快啟動修法,進一步規範娛樂場博彩中介業務。澳大博彩研究所所長馮家超表示,博彩中介法自○二年起實施,行業發展及營運模式出現轉變,須適時修改有關內容。但建議結合博彩法共同完善,尤其未來發展方向是否沿用傳統模式,都應深入考慮。倘繼續沿用,更要完善監管,增加透明度。

“多金事件”引起社會熱議。馮家超表示,應小心看清楚事件。雖然警方已採取行動,但賭廳經營方式在澳門已存在超過三十年,當中可能存在灰色地帶,亦可能是行業的約定俗成。如拉斯維加斯和澳門賭場之間有合作關係,部分賭客因跨境問題不方便攜帶現金,把部分款項寄存在博企或博企中介人處,向來有這習慣做法。澳門以外一些地方都有相關行為習慣。因此要小心處理的是,區別投資和用作賭博。

法例允借泥碼博彩

不過,事件中反映有關款項存放不同地方,部分原因可能涉及借貸,例如營運商透過借貸集合資金。另一原因涉及投資,如透過入股方式投資某賭廳。今次事件主要是第三類,可能牽涉沒有權限的機構接受存款。事件涉及很多不同的原因,不同的事主可能有不同情況,希望政府因應區別對待、適當處理。

業方現時關注修法會否令博彩業雪上加霜。他相信,業界最關注現金流,營運商或中介人營運需要財務支持,等同財務管理機構需要短期融資,從而協助部分人因跨境原因未能携帶足夠款項應付博彩。其他地方亦有類似做法,法律上亦容許營運商借出泥碼予賭客賭博。

需要考慮的是,借出泥碼等同營運商或中介人短期內有足夠現金支持營運,但祇要依照法例進行,應不成問題。如果部分機構沒有以持牌形式進行款項收取,需要檢視有關行為,警方亦應依法處理。

銀行形式不被容許

假設不能在短時間內把有關問題清理,應給予一定時間作過渡安排,畢竟不同形式在法律上都受到保護,如投資者形式、借貸形式法律上受保護,但法律不容許以銀行形式接受存款,這部分警方應該執法。但這部分可以用其他形式顯示,如有關人士很想投資中介業務,並願意承擔風險,可以投資者身份或以借貸形式與中介人建立關係,法律上受保護。

中介人營運模式已存在三十多年,回歸前一直未有相關法例,直至○二年,有特定行政法規規範博彩中介人的營運模式。現已經過十多年,博彩中介人的營運已邁向新台階,無論數量或跨境合作都出現很大變化。

政府修正○二年實施的法例亦有必要,但不能獨立完善中介人法規,更應完善16/2001俗稱“博彩法”的法規。因博彩營運非單指中介人,亦有博彩營運商,故須全盤考慮。

循可疑報告增監管

尤其未來發展上,社會和業界都要有共識,到底未來發展方向是否沿用傳統模式,這思考方向更重要。倘沿用就要完善法規,加強監管以至稅務賬目等與時俱進作出監管,亦應增加透明度。

對社會關注政府應加強大額交易監管,他指出,大額交易客戶審查上,不同的政府部門有不同規範,金融情報辦公室、金管局都有相關條例監管。

美國、新加坡視博企為金融機構加以管理,並非視為獨特行業,因此本澳現行金融法規亦有監控。

金融情報辦公室每年公佈大額交易可疑報告,如社會認為有需要加強監管,相信可循此方向入手。因大額交易可能涉及博彩業或社會其他不同經濟範疇,不能祇針對博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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