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容
政府修法 禁發行無記名股票
- 2015-01-02
2014/12/30
來源:澳門日報
行政會完成討論《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法律草案,建議自法律生效日起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禁止轉換記名股票為無記名股票及生前移轉無記名股票等。法案建議自公佈後翌月首天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政府制訂《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法律草案,以回應全球論壇提出的缺乏足夠機制以便取得無記名股票持有人身份資料的問題,以及欠缺界定“長期經營”概念的規定,致使難以確認章程所定住所及主行政管理機構不設於澳門,但與特區有緊密聯繫,並受登記法規範的公司。
半年內轉成記名股票
法案建議自法律生效日起,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禁止轉換記名股票為無記名股票及生前移轉無記名股票,但基於司法判決及司法變賣而作出移轉除外。建議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應依職權及免費對章程規定可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公示該法律生效日期及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
建議自法律生效日起計六個月內,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或其繼受人應向發行公司聲請把其持有的無記名股票轉換成記名股票。建議自轉換期間屆滿後起計一年內,未轉換的無記名股票視為滅失。建議在轉換期間屆滿後,如仍有股東未轉換無記名股票,則公司必須把有關股份數目告知財政局。若不履行上述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財政局為負責提起行政程序、進行調查及科處罰款的有權限實體。
因應消除無記名股票,修改或廢止《商法典》中有關股票性質的規定、以存在不同性質的股票為前提的規定,以及有關無記名股票制度的特別規定。建議專設條文規定,如現行任何法規規定公司可發行或必須發行無記名股票,或須作登記的無記名股票。
另外,為回應全球論壇對“長期經營”作出規範的要求,法案建議對《商法典》新增一款,針對在本澳從事活動但章程規定住所及主行政管理機關不設於澳門的公司,界定“長期經營”的概念。
Copyright@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