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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商會:公共工程宜設仲裁機制
- 2014-11-12
2014/11/7
來源:澳門日報
澳門公共工程採購法規由上世紀八十年代制訂,一直沿用至今。建造業認為,政府應適時引入仲裁機制,可更有效率地處理爭議,亦可避免因工程延誤增加承建商的財務壓力。
澳門建造商會理事長鄧漢昌表示,近年澳門公共工程發展迅速,很多大型工程陸續上馬。目前工程規模複雜性和社會環境的要求,與過去大不相同,現存公共工程採購法仍有很多可完善空間。
機制有效處理小問題
過去法規條文較簡單,現時工程更為複雜,且參與單位亦較多。由業主、承建商、設計單位、監管單位、實驗室等,不同單位角色和權責的釐訂希望更清晰。隨着現時工程越來越具規模和複雜,且部分工程會出現滯後的爭議,建議引入仲裁機制,可更有效率地處理小問題,毋須所有紛爭都經法院解決。
工程很多環節都會出現變更或很多原因導致延誤,以私人賭場工程為例,兩年的工程可能有數十項爭議,但私人工程一般會簽訂合約。港式合約一般有仲裁機制去處理,但目前公共工程仍未有仲裁機制。畢竟出現爭議往往對承建商最不利,因爭議會導致承建商暫時無法收錢,對承建商負擔很沉重,所以希望政府引入仲裁機制。
香港建造商會義務司庫林健榮表示,公共工程引入仲裁機制是好事,香港在仲裁機制上亦引入多種方式。如公共工程方面,會選擇一批合資格的仲裁員,參與整個工程的會議,會議上縱使有小問題,政府、承建商兩方面都可立即提出,由第三方仲裁員解決問題。這方式可更有效率處理問題,毋須待工程完成後始提出問題,再經法院審議,亦可令承建商對前景更有信心,更保障工程進度,值得各地效法。
港重視投標公司往績
至於香港公共工程招標制度在過去三十多年來很透明,希望達到公平公正。香港一直以來都不會只考慮金額,也會視乎企業往績或工程特點作考慮。增加不同評分標準,可加強政府外判工程的穩定性,不會純粹價低者得,更要考慮企業擁有的人才和技術,以及過往表現。
在評標時,一般六成考慮投標金額,四成考慮公司以往表現作評估。出價較高的承建商亦有可能中標,因往績較理想。香港最近亦加入新元素,計算表現外,亦會計算技術資源,每單工程會有不同情況,承建商草擬建議書時,須列出處理方法、擁有的技術人才等,各方面都會細緻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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