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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業地舖可臨時經營地產

  • 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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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1

來源:澳門日報

 

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修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容許在用途為住宅、居住或工業大廈地舖經營房地產中介業務者可申請臨時牌照,牌照有效期至二○一九年六月三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形容修法是“最後手段”,強調政府有透過基金資助、協助搵舖等方式,但經營者堅持要在非商業用途的地舖繼續經營。對於有議員質疑是次祇是修訂過渡性規定導致歷史遺留問題續留“尾巴”,法務局長張永春稱,倘整部法律修改,將引致的法律問題相當複雜,需深入分析和研究。

牌照至2019年6月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律制度》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公佈,去年七月一日生效。根據法律,房地產中介的營運場所應在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內經營。但在中介向房屋局申請臨時准照時,出現了有中介人正在經營的地舖的登記用途為住宅、居住或工業的情況。劉仕堯在引介法案時稱,由於法律沒有過渡條文可處理該情況,導致經營者未能開展正常業務。政府考慮該等經營者確實在法律頒佈前已存在,且地舖經營對樓宇其他用戶影響較小,於是提出修改法律中的過渡性規定,容許在用途為住宅、居住或工業大廈地舖經營房地產中介業務者可申請臨時牌照,有效期至二○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憂法律與政策矛盾

議員對政府提出修法多表示支持,但也有質疑政府反應速度慢。區錦新認為政府設五年臨時過渡期,猶如“吊多五年鹽水”,政府是否有下一步安排?關翠杏指出,這五年內要解決的不但是房地產中介人的問題,而是要認真分析本澳的物業登記制度,到底還有多少登記為工業、居住、住宅用途的地面層在經營商舖?了解清楚地面層登記為商業、工業、住宅的條件是甚麼,才是解決歷史問題的關鍵。她同鄭安庭、宋碧琪亦有同樣疑問,本澳法律禁止工業、居住用途的單位經營生意,但財政局又允許以住宅單位登記公司執照?政府謂要推動工廈活化,經營商業運動場所的情況近期屢見不鮮,更有成為文創產業發展基地之勢,到底法律與政策取向有否矛盾?

稱修法是最後一步

劉仕堯表示,當政府知悉房地產經營中介業務的地舖為住宅用途、根據法律不能取得臨時牌照後,已即時與其接觸,提出不同的可行方法解決。如政府基金願提供租金資助,也有業界願在商場中提供地方以達到申請臨時牌的要求,但從業員最後均認為不能解決,要求繼續留在非商業用途的地舖經營。唯有透過增加過渡性條文解決問題,修法是最後一步。他承諾政府會從有關事件中汲取教訓,在立法前會盡力了解。

本月擬提修經屋法

張永春稱,房地產中介法十七條明確規定中介人的經營地點不能於住宅或工業用途單位內,今次祇是修改過渡性條款,完全沒有改變該立法原意,也沒有改變地舖的性質。但如果要徹底解決問題,必然牽涉到六∕九九∕M《都市房地產的使用規範》有關房地產使用用途的規定,更可能影響《民法典》的分層樓宇使用、分層所有人的權利,法律影響相當複雜。如果不作全面分析和檢討就修法,就會出現法律規定與實際情況矛盾,執法人員會處於尷尬局面。

他強調政府修法工作沒有停步,但必須經充分研究和反覆討論,具備條件者,可隨時提案。其中,法務局對“經屋法”的修訂方向和建議將爭取於七月提出。

修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案在一人棄權、廿九人贊成下,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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