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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顧問臨時工採勞動合同
- 2014-04-15
2014-4-15
來源:澳門日報
為保障公共部門可採用相對彈性的方式任用特定人員以履行職責,法案建議保留個人勞動合同作為行政任用合同以外的一種例外任用方式,但只可用於聘用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又或應付臨時性或緊急性的工作人員。
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方面,建議部門有實際需要且其組織法規中亦允許採用個人勞動合同者,在經由行政長官不可轉授權批示許可後,有關公共部門方可採用個人勞動合同在澳門或外地聘用工作人員擔任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人員適用個人勞動合同條款,並適用公職法律制度。
公共部門可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臨時工作人員,其適用該合同條款和公職法律制度。有關人員的合同期間最長不可超過一年,且不可續期,但涉及嚴重事故、疫情、災害或災難的情況,經行政長官不可轉授權的批示許可除外。法案亦規定,原任用臨時工作人員的公共部門在合同終止後三個月內不可與該名工作人員訂立新個人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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