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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訂用人新合同
- 2014-04-15
2014-4-15
來源:澳門日報
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律草案,建議創設行政任用合同,取代涉及一萬二千一百九十二人的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但有關人員的薪俸、津貼和補助不變,所提供的服務時間亦會計入行政任用合同的服務時間。行政任用合同可統一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間,以至終止合同的賠償等差異;並設立返聘和調職制度。至於近九百名個人勞動合同則建議作為行政任用合同外的一種例外任用方式,但當中約七百人可選擇轉入行政任用合同。法案本周內交立法會。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行政公職局長朱偉幹介紹,特區政府就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展開調研及分析,並於去年向各公共部門、公務員團體及公務員進行諮詢,制訂《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律草案。法案主要目的是為完善公共部門以勞動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的制度,通過創設行政任用合同、設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返聘制度和調職制度,以及訂定可採用個人勞動合同的情況和聘用程序,更好統一有關合同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並增加公共部門運用人力資源的靈活性。
目前,公共部門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和個人勞動合同方式任用具勞動性質的人員,涉及一萬三千○八十一人,其中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的權利與義務已趨向一致,但兩者在試用期、合同期間,以至終止合同時的賠償等方面存有差異,且散位合同人員不屬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不適用《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所規範的紀律制度,故法案建議創設行政任用合同以取代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採用行政任用合同的人員將被賦予服務人員身份,並統一適用公職法律制度。
終止合同可獲賠償
試用期方面,法案建議公共部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人員時須設定六個月的試用期,且表現評核制度適用於試用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方面,在一般情況下,合同期間不可超過兩年,但可適當延長至不超過五年。終止合同的賠償方面,建議公共部門提前六十日通知工作人員終止合同,以及因工作人員長期無擔任職務的能力而終止行政任用合同時,該工作人員可獲得終止合同當月的薪俸以及收取合同尚餘期間的報酬,但最多不得超過相當於三個月報酬的賠償。另外,法案建議設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返聘制度和調職制度。
在法律生效前訂立的個人勞動合同及其續期,繼續受該等合同的原有條款規範,但如個人勞動合同人員已納入職程制度規範,同時符合擔任公共職務所需的一般要件及特別要件,並經雙方同意,可在法律生效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選擇訂立行政任用合同。
截至去年,公職人員總數二萬五千九百八十四人(不包括受專有人員通則規範的人員)。當中,臨時委任、確定委任、定期委任及編制內散位的人數有一萬二千一百一十八人;編制外合同七千六百三十五人;散位合同四千五百五十七人;個人勞動合同八百八十九人;其他三人;七百八十二人為領導及主管。
新制涉及萬三人員
符合《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適用範圍的人員共一萬三千○八十一人。在八百八十九名個人勞動合同人員中,有七百一十三人按現行職程聘用,可選擇轉入行政任用合同,其餘一百七十六人為未能編入職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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