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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認證拒外不合理

  • 2014-01-03

2014-1-3

來源:澳門日報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半首度細則性討論《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內的認可、登記、註冊和執業資格法律制度》法案,工務運輸司司長劉仕堯等政府代表列席,再次介紹立法原意及法案內容,雙方未進入實質討論。不過一常會已有不少疑問,例如申請專業認證必須是澳門居民,日後如何處理大型項目的外地專家,如此規定是否切合實際等。

現只規範執業

一常會主席關翠杏會後介紹會議情況,現《都市建築總規章》規範十一項專業,但只是執業資格,沒有專業資格確認。法案建議將兩者分開,並在原有規定上,必須通過專業資格認證才可申請執業資格。專業認證的標準包括必須是澳門居民、擁有相關專業的大學學歷和兩年實習,又要通過考試,合格者才可取得。獲取了專業資格後方可申請執業。法案亦設過渡期,即在法律生效前兩年已經從業的人員可申請過渡,不用考試;從業不足兩年者,則要報讀政府課程才能再確認專業資格。

業主自聘監理

她稱,法案只包括十三個專業,即建築學、景觀建築學、城市規劃學、土木工程學、消防工程學、環境工程學、電機工程學、機電工程學、機械工程學、化學工程學、工業工程學、燃料工程學及交通工程學。因政府行政資源有限,只能優先處理這些未來工程主要涉及的專業,上述工程師都要“簽名”負責任。環境、交通範疇現只要專業確認,暫毋須執業認證,日後會再作處理。另法案規定,負責審則、批則及監管等的公務員都要做專業資格確認。法案訂明,日後工程監理必須由業主聘用,防止現時劃則、指導施工及監理基本由發展商聘請,角色易衝突,尤其監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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