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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小語)細化工會法 保勞資權益

  • 2021-12-06

“工會法”昨舉行尾場公眾諮詢會,諮詢工作到尾聲,接下來將是匯集總結分析、法律條文草擬等工作。然而,即使諮詢文本取態相對中庸,但對於一些根本問題,勞資雙方仍各有看法,鴻溝似難平。

“工會法”諮詢文本建議確定僱員集體談判權,談判一旦失敗,沒有明確僱員有否罷工權,這裡的罷工權顯然是集體罷工的權利。官方回應只重複了“工會法”先從組織及參與工會,以及對集體協商(談判)作出規範。真正答案,相信要條文出台後才能分曉。對於罷工權,勞資雙方都會覺得是敏感詞,資方認為本澳勞資關係長期和諧,出現糾紛大多能協商解決,現時“工會法”引入僱員集體談判權,已對僱主形成不對等的不利局面,何況明文規定罷工權?勞方認為,罷工是基本的權利,維護僱員的合法權益,澳門基本法也賦予居民罷工權,“工會法”理應明確表述。觀點南轅北轍。

政府主導“工會法”立法,必須有明確的態度。“罷工”二字,看似破壞和諧,被視為洪水猛獸。既然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列出的居民基本權利,就必須想想為甚麼?勞資是合作關係,因資方擁有生產資源,勞方處於劣勢,正是世界各地勞動法律都會保障僱員權益的原因。澳門基本法列明的罷工權屬框架性,沒有細節規範。資方不滿的應不是僱員有否罷工權,而是無序、不理性、濫用的罷工權,這樣的話,“工會法”寫明罷工權必須在所有協商程序失敗後才能行使;如果“工會法”內沒有寫明,罷工其實不會不發生,可能會更加無序和更損害僱主的利益。明乎此,罷工權寫入法律真的要做細做好,而不是避而不談。

另一大問題是外僱應否納入“工會法”的保障範圍。資方對此持否定態度。問題在外僱達十七、八萬人,佔據本地勞動市場很大的份額,勞動環境和權益應受關注。外僱發生勞資問題更需要處理渠道,可能權利未必與本澳僱員相同,但細化規範協商解決途徑,對勞資也有好處。

“工會法”立法取態和路徑在政府,不能迴避問題,必須發揮主導作用,平衡好勞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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