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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偉建倡司法官加薪

  • 2013-04-05

2013-4-5

來源:澳門日報

 

 

 

 

去年刑訴辦及駐初院辦每名檢察官平均處理案件數目逾千宗,司法官工作壓力可想而知,同時受薪俸制度規範,其薪金福利多年來未能適時調整,與一般公務員近年的加薪幅度脫節。澳大法學院教授駱偉建指出,回歸前澳門司法官的薪俸制度問題不突出,回歸後經濟騰飛,司法官薪俸未能相應調整,不利挽留人才,建議其薪金在原有基礎上設置靈活機制,保障司法官專職從事司法工作。

薪俸與經濟脫軌

澳門特區司法官的薪金以行政長官薪俸百分比計算,享有的福利待遇也較一般公務員高。縱觀西方國家亦普遍規定司法官享有比同級別的一般公職人員稍高的薪金和福利待遇,以保障司法官專職從事司法工作。但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司法官的優厚待遇或成為歷史,其薪酬調整與政府部門近年加薪成強烈對比;加上社會對司法訴求增長,就刑訴辦檢察官為例,每人每年需處理案件數目逾千宗,長年處於超負荷、超時工作,就辦案量而論,若按律師收費,司法官的薪酬與工作量不成正比。

檢察長何超明於二○一二/二○一三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指出,司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的職程設置、年資及退休、薪俸及福利制度未能適時作出修訂,情況令人憂慮。這些制度未能跟隨公職一般制度的修訂而作出優化和調整,其中司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的晉升、薪俸和津貼制度,大大落後於目前的社會與經濟現狀,也與近年來有過幾次調整增加的其他公職制度之間,產生了明顯的差距。

留人才須重待遇

駱偉建指出,回歸前澳門司法官的薪俸制度問題不突出,澳門經濟不發展,普遍工資增長緩慢,加上時任澳督薪俸會調升。回歸後行政長官與澳門居民“共患難”,薪俸停滯,變相影響司法官薪酬。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各行各業,包括公務員過去亦有五次調整,司法官作為法律制度最後的維護者,負責澳門法制的重任,且工作量繁重,要留住人才,必須付予相應待遇才能安心工作,堅守維護法律獨立的底線。認為司法官的薪俸制度不能簡單與行政長官掛鈎,為保障司法官既得利益,可以現有行政長官薪俸百分比為基數,在此基礎上設置一定靈活機制,譬如社會通脹程度,隨經濟發展薪金亦可相應調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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