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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職工作制僱主無需供社保

  • 2017-09-25

2017/9/25

勞工局同時就制訂“非全職工作制度”作公開諮詢,將每四周工作不超過七十二小時定義為非全職工作,若採此制,便無試用期、年假、解約賠償等保障,僱主亦不必為非全職僱員供社保。

勞工局表示,經綜合考量本澳社會狀況、現時勞動市場上所出現的非全職工作模式,並結合立法會在制訂《勞動關係法》時,討論到需透過特別法來規範此類型的勞動關係,以及參考鄰近地區及部分國家的非全職工作制度後,現構思設置一套具有一定靈活性、協商性、可操作性的非全職工作制度。

冇試用期年假

當局建議以單一的工作時數,亦即每四周工作時數不超過七十二小時,界定為非全職工作;勞資雙方可以口頭方式訂立非全職勞動合同,但必須備有相關書面證明;建議容許勞資雙方另行協議超時工作的額外補償,以及於周假及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額外補償;僱員可享有無薪病假及產假;建議僱員的基本報酬包括周假、強制性假日的基本報酬;建議非全職勞動關係,不適用試用期制度、年假、預先通知期、解除合同賠償的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強制性供款制度。

為何非全職不強制社保供款?勞工局處長徐潔華表示,由於僱員有可能同時為多名僱主工作,為免多重供款,故作出有關規定,僱員可以任意性制度自願供款。至於是否適用於最低工資,則要第四季諮詢全行業最低工資制度時,由社會提供意見。

勞工局長黃志雄稱,《勞動關係法》列明非全職工作制度以特別法例規範,國際公約規定全職與非全職可有不同保障。此制度是勞資雙方協議採用的勞動關係,並非少於七十二小時便必定是非全職工作制度,給予社會用人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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