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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職工作制不可削弱僱員保障

  • 2017-11-05

2017/11/5

非全職工作制度雖提出多年,但在社會一直欠缺全面和深入的探討,政府現時構思的非全職工作制度,旨在以削弱非全職僱員保障為立法出發點,有關方案更抵觸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最底線原則,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立法背景欠缺交代

在制訂第七/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時,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認為“企圖訂定一個對處於非全職狀況的僱員不賦予任何保障的制度,可構成對《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所載勞工權利的侵犯”;“另一方面,因合同所定工作時間的安排方式而對僱員有不同的對待,可導致違反平等享受法定權利和保障的原則……這裡觸及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問題。”基於上述理由,委員會當時才決定不規範非全職工作,建議將之交由特別法例處理。但勞工事務局在諮詢文本中,對有關立法背景並無作全面的交代,不但有誤導公眾之嫌,亦反映當局立法的不嚴謹性。更甚的是,研究多年所提的諮詢文本仍是維持上述“對非全職狀況的僱員不賦予任何保障的制度”,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抵觸國際勞工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第一百七十五號公約《非全日工作公約》對非全職制僱員的就業、勞動報酬、職業安全衛生及社會保障問題作了原則規定,目的在於使非全職制僱員能按其工時比例在這幾方面享受與全職制僱員的同等待遇。但勞工事務局現時的諮詢文本,只是基於“從操作層面上較為簡單及便捷”的考慮,卻剝奪非全職工作僱員所有的保障,明顯抵觸國際勞工公約的相關規定。

低於底線不能接受

《勞動關係法》訂定的基本準則,具有規範勞動關係的最高效力,任何的協議均不能低於這一底線。現時,不論工時長短,僱員均適用《勞動關係法》和社會保障制度。但政府提出的方案卻令非全職僱員的保障“由有變無”,並已低於勞動法規定的底線,絕對不能接受。

相反,歐洲各國、新加坡、韓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已逐步立法,把僱傭保障、有薪假期、有薪病假及有薪產假擴展至所有僱員,以加大對非全職僱員的待遇和保障。澳門卻計劃立法令非全職僱員的保障倒退,實在逆國際潮流而行。

非全職制解決失業

非全職制是靈活就業的一種形式,其人工成本明顯低於全職員工。有關制度可滿足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但僱員的待遇保障也會被相應削減,僱員難有議價能力。在勞動力市場供過於求、就業機會十分短缺的背景下,企業實行非全職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業在對人力資源的客觀需求總量不變的條件下,聘用非全職僱員,以創設更多的就業機會。可以說,在特定的經濟就業環境下,非全職工作制有利於緩解勞動力市場供求失衡的矛盾,減少失業現象。

但澳門現時的就業環境卻恰恰相反,在外僱接近十八萬的前提下,反映澳門對人資需求殷切。理論上,人資需求越緊缺,越需要較優的福利待遇以“吸人”,旨在不賦予非全職僱員任何保障的制度,試問如何能回應到商界解決人力資源不足的期望?相反,若要鼓勵更多人投身就業市場,特別法規應為非全職僱員提供更優保障、更富靈活性的選擇,以適應部分僱員的特殊需要。

要注意的是,現時諮詢文本只採取以“工作時數不超過某一時數”來界定非全職工作,並沒有考慮非全職僱員與企業的聯繫狀況。現實情況是,非全職工作有多種模式,如部分時間工作(即與僱主建立長期的工作關係,只是每日工作時間較全職僱員為少)、臨時性工作、兼職工作等。尤其是“部分時間工作”僱員,若因非全職制度的設立而剝奪他們所有勞動保障,對他們十分不公平。

慎研各地立法趨勢

建議當局認真對國際勞工公約、世界各地的相關制度和立法趨勢作認真研究後,再作進一步的諮詢和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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