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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調職留人才
- 2014-04-15
2014-4-15
來源:澳門日報
現行制度下編制外合同人員和散位人員如需暫時中斷工作關係,只能選擇離職。為使公共部門能留用具經驗的人員,法案建議設立返聘制度,以允許具有相當經驗的人員在短期離職後能重返原工作崗位,繼續為政府服務。同時,法案建議設立一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在公共部門之間調職的制度。
返聘須符多項條件
法案建議,已離職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可無須經過開考程序而向原任職公共部門申請重返公職,只要合同是由工作人員提出或經雙方協議而終止,具體條件包括:當公共部門有用人需要和有編制外人員配備的空缺;在行政任用合同的終止日前,申請人須在該公共部門連續提供服務滿七年;申請人在上述七年期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的評語均不低於“十分滿意”;申請人沒有在行政任用合同終止後擔任任何公共職務;返聘的申請在行政任用合同終止日起計算兩年內向原公共部門提出。如原公共部門接受申請,可藉行政任用合同按其離職前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重新聘用有關人員。
調職增用人靈活性
另外,現行的公職法律制度沒有一套適合合同人員的調職制度,為增加人員調動的靈活性,法案建議設立一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在公共部門之間調職的制度,如工作人員在調職建議之日在原公共部門連續提供服務滿兩年或以上,可無須經過開考程序而轉至其他公共部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調至擬聘用人員的公共部門的職程、職級及職階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原先所提供的服務時間均予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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