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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思訓:商業部分租管不實際

  • 2017-07-17

2017/7/16

立法會審議“租務法”法案接近尾聲。建築置業商會理事長謝思訓表示,租約限制三年,不太適合實際市場,且參考全球慣例,不建議租管包括商業部分。

三年租約缺乏彈性

該會並非完全反對租管,租管出發點是為保障澳門租戶,但制訂法律過程,希望更具針對性地維護澳門居民。最初文本建議把商用不動產最短租賃年期由兩年改為三年,居住用途不動產則維持兩年不變。現時改為商用及居住用途不動產均最少簽三年約,其間業主無權單方面解約。雖然現時租客可提早數月提出退租,但需要補償,在市場實際操作上,三年不太適合。

倘最少簽三年租約,可以想像會發生一個情況,就是業主一開始會訂定較高租金,因不知道未來要等多久才可按市場情況加租,對租客較不利。因此,希望按照澳門實際情況考慮,租約維持兩年。市場上過去較多租約是“一年死約,一年生約”,雖然都是兩年期,但雙方一年後仍有議價機會,較有彈性。

至於商業中心最初不考慮實施租管,這建議是合理,因環顧全球,九成多地方都不會管制商業部分,因商業場所屬商業行為,不存在保護弱勢社群,若要管制,可能會產生多項不良效應。

首先會令供應減少,太多限制下部分業主寧願不出租物業;願意出租物業的業主,會把租金訂定在較高水平。再者大部分舖位業主都是本地居民,當中不少是長者依靠收租過活,亦有部分是外地品牌公司進駐本澳,從根本利益考慮,商業部分無需管制。因此,希望在研究法律過程,可以非住宅部分抽出。

不同市場供需有別

住宅、商業中心、地舖、工業、車位、寫字樓都是不同的市場,各市場不同時段都有自身的供應和需求,希望立法會在考慮制訂和研究法律時,可推出分類指數。將來如果行政長官要啟動有關機制,可有足夠數據研究不同市場走勢。因當住宅市場上升時,不代表商業舖位上升,反之亦然。如要維護任何一個市場,不應把所有市場都以同一指數作標準,反會不利用家,故應把市場界線定好,搜集不同數據,這些情況都好重要。

現時很多商舖並非簡單以呎租按面積計算,租金往往包括推廣費、管理費、水電費、設備費用等分攤,因現時商業模式與過去不同,所以國際趨勢都不會包括商業部分。倘租務法內容不認真考慮,必然令租客和業主產生很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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