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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暑期工的規定
- 2015-06-29
2015/6/28
來源:澳門日報
暑假將至,同學們有何大計?參加暑期活動、遊學或者做暑期工應該都是不錯的選擇。其實,無論選擇哪些活動,只要適宜、適度就好。不過,打算做暑期工的同學還要“識”多一樣——那就是認識暑期工的法律規定。
做暑期工的最低年齡
一般情況,工作的最低年齡是十六歲,不過暑期工可以例外。按照法律規定,年滿十四歲的青少年可以做暑期工。
不過,開始工作前,暑期工要向僱主提交兩份文件:醫生證明及家長的書面同意,用以證明他具備足夠的能力及心理素質應付有關工作,而且亦得到家長的同意。
另外,僱主必須與未滿十八歲的僱員(包括暑期工)簽訂書面合同。僱主違反以上規定,最高可被科處罰金五萬元,罰金是按每一涉及的未成年員工計算,例如涉及兩名員工,則最高可科罰金十萬元,如此類推。
為避免未成年人從事一些可能危及安全、健康和身心發展的工作,法律對未成年人工作(包括暑期工)有所限制,例如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等。
暑期工不應超時工作
有關暑期工的工作保障與長工一樣適用《勞動關係法》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員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所以,暑期工也應按照正常的工作時間工作。不過,與長工不同的是,未成年的暑期工不可以超時工作。此外,法律亦禁止未成年人夜間工作。所謂夜間工作,是指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工作。
禁暑期工工作的場所
考慮到年輕人正處於身心發展階段,僱主在聘用未成年的暑期工時,應為他們提供適合其年齡的工作條件,並留意有關工作會否妨礙他們接受教育,以及可能危害到他們的安全、健康及身心發展。為此,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在以下場所工作,包括:酒吧、網吧、卡拉OK、桌球室、保齡球室及遊戲機中心等。
如果僱主違反以上規定,可被科處罰金最高二萬五千元,罰金同樣按每一涉及的未成年人計算。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七/二○○八號法律第廿六至廿九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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