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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補償月薪上限增至兩萬

  • 2015-04-02

2015/4/2

來源:澳門日報

 

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法案建議無理解僱的補償月薪計算上限調升至兩萬元,金額兩年一檢。雖勞資意見不一,不過勞工界議員為免該法原地踏步,決定“袋住先”,法案獲細則性通過。

修訂案僅有兩條文,當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約時,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由一萬四千元調升至兩萬元;另外引入定期檢討機制,上述規定的金額須每兩年檢討一次,且可按經濟發展狀況調整。負責細則性審議該法案的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介意見書時表示,賠償月薪上限升至兩萬,升幅為42.9%,一九八八年至二○一三年之累計通脹率為40.01%,該金額可覆蓋七成以上本地僱員及超過九成中小企僱員。除通脹外,政府在調整時考慮社會營商環境、就業狀況穩定性、僱員權益保障及僱主承受能力等因素。

原地踏步損失更大

議員李靜儀認為,調升幅度不足,但要“袋住先”,以免原地踏步僱員損失更大。她及議員區錦新均有感《勞動關係法》中,最高補償金額為月薪十二倍的條文仍原封不動,對廣大打工仔不公,在無理解僱時,不應對補償的年資工資作限制,期望日後檢討該法時修改。議員吳國昌提醒政府日後檢討條文時,勿以“中小企不能承擔”作擋箭牌,因二○一三年僅一成在中小企任職的僱員月薪超兩萬,然而全澳月薪超兩萬的僱員則有兩成三,四分一打工仔未能得到應有補償保障,檢討時應顧及大多僱員的利益,讓大企承擔應有責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稱屆時會認真考慮相關意見。

議員高開賢在細則性表決首條條文時投下反對票,他作表決聲明時表示不反對適當調升金額,但兩萬元的上限“超前”,未有顧及工商界面對的經營困境,他亦不同意兩年一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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