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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殘疾人稅務優惠簽意見書
- 2018-07-04
2018/07/04
立法會三常會昨上午十時半開會,簽署《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法案的意見書,建議僱主每聘請一名殘疾人士,可獲最高五千元的稅務扣減。
基於政府認為殘障程度不一定與受僱難易及工作能力成比例,故維持僅要求僱員為殘疾評估登記證持有人。法案將交到立法會大會排期作細則性審議及表決。
該法案去年十一月七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及後交由三常會細則性審議,政府於六月七日提交了修改文本,共七條條文。法案建議凡聘請持有有效殘疾評估登記證的人士,且其按月工時不少於一百二十八小時,僱主每請一人可獲最高五千元的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扣減。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提到,法案最初建議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扣減金額,可視日後經濟情況作調整,但經聽取委員會意見,修正為透過法律形式訂定,以便遵循稅務上的立法會法律原則。
法案無惠及屬殘疾人士的僱主本身,因法案旨在鼓勵僱主聘請殘疾人士。委員會曾提出法案無區分僱員的殘疾程度,且無因應人工而調整扣減的稅額,或會造成僱主傾向聘用殘疾程度較低的人擔任低薪職位。
政府解釋殘障程度不一定與受僱難易及工作能力成正比,殘障人士就業的主要影響因素是工種配對,如患有極重度聽障者可勝任體力勞動工作。以工資作分級亦不能反映殘疾人士的實際工作能力,亦有殘疾人士寧願少做事、收較低人工。委員會對此沒有進一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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