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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商偷步賣樓花罰款

  • 2013-05-29

2013-5-28

來源:澳門日報

 

 

俗稱“樓花法”的《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昨刋登政府公報,將於六月一日起正式生效。行政當局昨日舉行“樓花法”說明會,介紹新法要求及操作注意事項。指出發展商的樓花項目需符合三個條件,獲得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預先許可後才能賣樓花,否則,買賣合同一概無效,發展商將被罰款樓花價值一成的金額。

工務局網站更新

說明會昨日下午三時假澳門科學館會議廳舉行,黃振東、法務局長張永春、消委會主席黃翰寧、工務局副局長陳寶霞、城市建設廳廳長陳榮喜及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廳長林智龍出席。包括建築、銀行、律師、地產等各行業專業人士及社團代表逾百人出席。

黃振東表示,政府及立法會均認為“樓花法”應該盡快生效,縮短法律通過至正式實施的“空檔期”,昨日刋登政府公報後將於六月一日起生效。該法涉及面廣泛,也牽涉數個政府部門,而且相關法律知識較多,政府也非常重視。上周起對內舉辦工作坊,為相關部門員工講解法律內涵、操作問題;對外各相關部門配合“樓花法”推出完善資訊。

例如工務局網站將會更新,網頁上除提供審批中及在建中的樓宇狀況外,還公佈有哪些在建樓宇項目已獲發預先許可,消費者在購買樓花前可先到網站上查閱資料,保障自身權益。

張永春表示,興建中的樓盤需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才能獲得預先許可,包括已獲發整體建築工程准照;二是已完成地基工程,如有地庫層則包括地庫及地面層樓板的結構工程;三是完成分層所有權臨時登記。如發展商沒有獲工務局發出的預先許可就出售樓花,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除買賣合同無效外,還需繳納樓花價值一成的罰款。

資料更清晰透明

會上,有地產業者詢問法例生效前簽臨時買賣合約,法律生效後簽署的正式買賣合約是否按新法操作?張永春指出,“樓花法”設有過渡性規定,買家在法律生效前簽署的樓花買賣合同仍有效,但在法律生效後則按新法要求交易。

黃振東透露,據工務局資料顯示,截至五月二十日有八十個在建中的私人住宅樓宇,當中有廿一個符合申請預先許可的三個條件,涉及三千七百八十二個住宅單位。上述項目在“樓花法”生效後,交齊符合要求的文件,工務局在收到申請的十五個工作天內便會發出預先許可。另外,有廿八個項目獲發工程准照及完成地基,涉及一千九百六十一個住宅單位,有七個項目則是獲發工程准照及完成臨時分層登記,但未完成地基,涉及五十三個單位。

透過新法有助防止一屋多賣及貨不對辦等不規則行為,“樓花賣得清楚、買得明白”,保障雙方權益,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但“樓花法”不是終點,而是起步,未來會繼續不斷完善法規,規範樓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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