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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可應聘灣區九市事業單位 可享薪酬養老醫療保險等待遇
- 2020-07-23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港澳居民管理辦法(試行)》,根據《管理辦法》,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無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從即日起可應聘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事業單位,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布稱,為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人才高地,促進人才交往交流,為港澳青年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和更好工作條件,從即日起,港澳居民也可以參加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及省直駐上述各地事業單位編制內崗位的公開招聘。
符合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不受崗位條件中關於基層工作經歷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要求的限制。被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後,用人單位將與受聘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並逐級報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可根據生活需要往返兩地
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個人人事檔案。對於已聘用的港澳居民,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自行保管,可根據生活需要往返內地及港澳。
獲聘用的港澳居民將享受薪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待遇,如果需要出國或者出境執行公務,需要將有關證件交由規定部門保管,如果因私事出國,需要執行國家和省的相關管理規定。
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包括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雖然是由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其工作人員與公務員也不同。
具博士碩士學歷不受職稱要求限制
港澳居民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應提交以下報名材料:《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學歷學位證書(境外學習的須取得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港澳地區《無犯罪記錄》;崗位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港澳居民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位)的非應屆畢業生參加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八至12級崗位公開招聘的,以及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位)的非應屆畢業生參加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十至12級崗位公開招聘的,均不受崗位條件中關於職稱要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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