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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租賃條款減爭拗

  • 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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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來源:澳門日報

 

“租霸”問題一直困擾無數業主,繁複且冗長的司法程序無論在金錢、時間上均增加業主負擔。有律師希望簡化司法程序減低業主損失。最常出現的問題是業主無提前通知租客或租客沒有通知業主搬遷,從而出現爭拗,建議承租人和出租人應注意相關事項,保障權利。

大律師廖悅興列舉大多數樓宇租賃的爭拗情況:業主無提前通知租客或租客沒有通知業主搬遷是最常出現的問題。該律師事務所一年有五十個類似個案。另外,業主無寄掛號信通知對方或承租者聲稱無收到任何掛號信等,因難以舉證而存在爭拗。

另一經常出現的案例,承租者把舊式五層樓宇的最底層租賃後申請開設醫務所,期間花費不少裝修費,但法律規定租賃單位必須是商業用途,衛生局才能批給牌照,以致最終出現爭拗。建議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應注意相關情況,保障權利。

大律師李慧聰表示,商舖租賃有別於住宅租賃,商舖租賃時簽訂的合約原則上為“死約”,雙方應履行合同至約滿為止。假如商舖租賃期為三年,期間商舖生意慘淡,難以繼續經營店舖,按照合同租客應履行條款至租賃期滿,此情況無疑對承租者造成極大損失。商舖租賃應設彈性規定,可透過書面合約訂定提前解約條款,租約上也有必要清晰列明提前解約的問題,明確記載於租賃法律制度上,以免造成誤會及違約。

另有業界認為法律應提供強制租期,她持相反立場,認為租客於租賃期間應考慮有足夠能力翻本,法律不應強制介入及干預。提議立法賦予長期租賃但租期將滿的承租者享有優先權,續租優先權定於租賃合同上。對於有非本地人短租住宅又受兩年強制租賃限定,認為可把本地人和外地人的租賃區分,在合約上清楚列明短期租賃時間,相信可解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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