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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限制 工廈難混合用途

  • 2017-06-22

2017/6/22

政府推出工廈活化措施只有少數申請獲批,若要在工廈經營遊樂場、運動場等非工業用途更需修改民法典。工廈結構及消防條件是否適合用作其他商業用途或住宅用途?建築師協會會員大會主席梁頌衍表示,將工廈分層單位改建商業或娛樂場所等混合式經營,法律上並不許可,因涉及衛生環境、大型車輛出入、倉儲等問題,消防安全未必能滿足。而改建成住宅的可塑性及利用性亦較低。

聽眾斥法律滯後

民署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長馮惠星、行政執照處處長李春梅,澳門廠商聯合會理事長馮信堅,建築師協會會員大會主席梁頌衍,昨上午出席電台節目,探討本澳工廈活化。

聽眾張先生指自己經營兒童遊樂場所,本澳針對工廈的相關法例過份滯後,通常有法例才有產業出現,澳門與國際背道而馳,影響投資者信心。馮惠星表示,兒童遊樂場在經營前要取得民署發出的行政許可,確保設施符合安全條件下才能營運,否則會被檢控,持續違規更會實施關閉措施,建議有意開設兒童遊樂場的經營者充分了解法例規定,以及了解開設地點是否合適。因按現行法例規定,兒童遊樂設施屬於商業活動場所,法律不容許有關場所在公用單位內經營,投資前要做足資料搜集,避免引致不必要損失。

一五年至今,民署巡查發現十一個無行政許可的相關場所,已勒令關閉其中十個,七個位於工廈,屬工業用途。另外三間位於地舖及商場,雖有到民署申請,但暫時遞交的工程計劃未能得到相關部門可行意見,未能發出牌照。

改用途比拆卸好

澳門工廈空間規劃難滿足非工業用途的原因是甚麼?梁頌衍解釋,相關法例有訂明工廈用途,是工業場所、工業活動及倉庫,工廈的消防條例設施要求比住宅、商廈更高,因工廈會出現工場、易燃物品存放等高風險行業,在場所內經營對使用場所者產生的危險性相對大,若兒童遊樂設施、商業活動在工廈開辦,則會增加消防隱患。將分層單位改建商業活動或娛樂場等混合式經營,法律上並不許可。且工廈衛生環境亦較差,家長、小孩經常在工廈出入並不安全,衛生環境、大型車輛、倉儲等整個工廈運作在衛生、消防安全上未必能滿足遊樂設施、培訓或零售條件。相反若全幢工廈改建成商廈其實有條件,鄰埠香港活化工廈就是整幢改建。

有聽眾建議將工廈活化成暫住房屋。梁頌衍認為,現存工廈改建成住宅可能性較低,因工廈每個平面大,即進深多,能夠有窗戶的地方相對少,滿足居住空間較困難,可塑性及利用性較低。工廈活化前提是該工廈已無用處,利用現存樓宇改建用途較拆卸更值得推廣。但政府應作整體考慮,包括該區是否適合新用途,避免引起交通、生活配套設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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