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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靜儀促加強外僱聘用不法行為執罰

  • 2016-05-17

2016/05/15

來源:現代澳門日報

【本報訊】本澳外僱政策實施多年,遺憾的是,政府長期以來只顧解決人資的問題,面對現行外僱輸入制度的漏洞,也沒有真真正正推出機制完善。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日前在立法會回覆議員口頭質詢時表示,「現行澳門法例已對外地僱員的輸入和工作許可作出具體規範。對於任何違規行為,定必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嚴肅處理,絕不姑息。」但事實是,政府對於不法行為根本欠缺執罰力度。

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僱主違反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行為,可被科處「全部或部份廢止其用外地僱員許可並同時剝奪其申請新聘用許可的權利,為期六個月至兩年」之附加處罰。引入附加處罰制度,本來是讓當局能夠執行更具阻嚇力的措施,加強法律手段以懲處違法僱主;絕不應出現縱容剝削外僱、非法工作的行為。

然而,根據勞工事務局回覆本人的資料,二零一一年違反有關行為有一百零一人次,附加處罰人次有九十四次,即有百分之九十三的情況會有附加處罰;至二零一二年附加處罰數字卻開始大減,過去三年更幾乎沒作任何附加處罰,與此同時,違法數字卻增長明顯。與當局聲稱絕不姑息的嚴肅態度,形成強烈反差,實在諷刺!

為此,議員李靜儀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倘證實僱主有違規行為,除可被科處罰款,還可被科以附加處罰,全部或部份廢止已獲批的外額許可、限期禁止其新申請。為何二零一二年開始,勞工事務局對有關違規行為的附加處罰情況大減,甚至近三年幾乎沒有作出附加處罰?經常強調會嚴格執法、嚴懲不法行為、保障僱員權益的官員,為何處罰準則卻越變越寬鬆,令附加處罰制度形同虛設?

二、坊間對有權審批外僱額、卻對輸入外僱全過程監管力極弱的人力資源辦公室相當不滿,亦質疑勞工事務局與人力資源辦公室分掌《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處罰權與實際執罰權的方式,會出現互相推責情況,最終影響執法和監管力度。為有效做好勞動市場的監察工作、保障本地僱員權益,當局何時會落實人力資源辦公室併回勞工事務局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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