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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靜儀促交代鼓勵殘疾者就業

  • 2017-11-26

2017/11/26

議員李靜儀提出書面質詢,要求當局交代“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先導計劃”的實施情況吸取了哪些意見?循哪些方向檢討和完善?對於試工期限工作三十日規定所引起的問題,會否完善?為配合明年推出的《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當局在更新及完善第九/八三/M號法律《建築障礙的消除》上有何安排?

李靜儀提到,為響應康復服務十年規劃的政策方向,積極推動鼓勵殘疾人士就業措施,促進殘疾人士的社會參與、經濟融合與生活素質,社會保障基金於今年七月推出“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先導計劃”,藉以鼓勵殘疾人士投身勞動市場。計劃規定,合資格申請人每次試工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但有殘疾人士服務團體反映,殘疾人士往往難以在試工期限三十日內便能適應新工作,一旦於試工期限工作多於三十日,就需向社會保障基金償還當月殘疾金;他們更擔心萬一試工完成而最終又未能成功投入勞動市場的話,會面臨“兩頭唔到岸”的問題,有關限制窒礙他們參與計劃的意願。

除政策鼓勵外,無障礙環境的建設對殘疾人士融入社會及就業十分重要,第九/八三/M號法律《建築障礙的消除》沿用已超過三十年,法律當時較側重肢體殘障人士的需要,故有必要作出更新。政府現正制訂的《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有望明年推出,指引可作為現行消除建築障礙法律的補充,日後將應用在政府新工程和受政府資助的新建築工程,當局亦表示會鼓勵私人業界跟從。但長遠仍有必要從法律上作出完善,增加及豐富各類無障礙的輔助設施,包括對於新興建的私人建築物,亦應該有更明晰規範,以回應包括肢障、聽障和視障等各類殘疾人士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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