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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宇:解僱賠償設雙限宜三思

  • 2014-07-30

2014/7/28

來源:澳門日報

 

特區政府日前提出“調整不合理解僱補償上限”方案,擬將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由現時的一萬四千元調升至兩萬元,年資計算上限維持十二個月不變,即最高賠償金額為廿四萬元,每兩年檢討金額並按經濟發展的情況調整。工聯總會副理事長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勞方執委李振宇對方案表示不滿和失望,認為解僱賠償“雙限”(即每月報酬計算上限及年資計算上限)的設立,有違國際勞工組織提出的“體面勞動”精神,容易導致勞資關係負向發展,不利於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並非萬全長久之策

李振宇認為,政府制訂“不合理解僱補償上限”調整方案應“三思”。一“思”輕度調升不合理解僱賠償最高金額是否萬全長久之策?首先,繼一九九七年澳葡政府首次修訂解僱賠償上限至今已十七年,整體僱員(包括外僱在內)工資中位數由當年的五千二百二十一元升至今年第一季度的一萬三千元。有關上限當年能覆蓋超過九成僱員。即使現時月基本報酬上限調升至兩萬元,卻只能覆蓋不足七成僱員,還有十二萬多僱員未能覆蓋。其次,一萬四千元月薪上限於一九九七年訂定時是當時工資中位數的二點六八倍,若以此為準則,則現時的解僱賠償上限應為三萬四千八百四十元方可稱為對等。再次,按二○一四年第一季度總體就業人口及其收入狀況來看,收入高於兩萬元的僱員有百分之九十四點六主要從事於博彩、公共行政、建築、酒店、批發零售及工商服務行業的企業,縱觀上述企業,在規模上絕大部分屬於中大型企業,相信這部分企業有足夠的能力承受解除收入上限所帶來的問題之餘,於中小微企而言也並不會帶來“過慮性創傷”。可以說,現時對上限作出的調升既未維護社會公平也未體現政策進步,充其量只能算緩兵之計,非萬全長久之策。

削弱調整機制彈性

二“思”檢討機制增設兩年一檢會否弄巧反拙?第二四/八九/M號法令即舊勞動關係法第四七條明確規定,一萬四千元這個用作計算解僱賠償上限的數值“可每年由總督視乎屆時經濟發展情況而以訓令調整”;第七/二○○八號法律,即新勞動關係法第七十一條亦明確規定,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一萬四千元,該金額“可按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誠然,新舊勞工法均已為賠償上限的金額設置彈性調整機制以適時跟進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增設兩年一檢不僅與法律原意背道而馳,且削弱調整機制彈性,在各項經濟社會指標迅速變化的澳門極易導致僱員權益受損,此舉可謂是畫蛇添足,弄巧反拙。況且,“檢討”是法律規定的應有之義,“檢討”是“調整”的前提,在這裡,特區政府真正需要做的是建立長效的“檢討——調整”機制,否則法律將難以發揮保障弱勢僱員的作用。

現法難阻無理解僱

三“思”解僱賠償機制的實效性如何確保?從現時機制上看,由於解僱賠償設置的“雙限”過於寬鬆,僱主可無視或不懼法律約束輕易做出無理解僱的行為,預防僱員就業權利輕易受損的功能極易失效。換言之,無理解僱的成本越高,就業權利越有保障。相較香港、內地、德國、法國等國家地區的勞動法律規定,本澳現行勞動關係法對僱主無理解僱行為的約束力較弱,難以切實發揮充分保障僱員權益的效用。因此,無論從遵守《勞動關係法》第七條明確提出的“善意規則”,還是從體現國際勞工組織提出的“體面勞動”精神的角度,無理解僱賠償“雙限”都必須取消。

修法應遵兩大原則

李振宇重申,工聯總會堅決反對無理解僱賠償設置“雙限”,同時指出修法應遵循兩大原則:一、依法行政,主動作為。政府必須遵循依法行政、主動作為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法,以當機立斷的決心撤銷解僱賠償“雙限”。此外,建議可藉現時解僱賠償制度的修改調整,一併考慮修改勞動關係法,增設長期服務金制度,結合不合理解僱賠償制度,使長期為僱主服務的僱員被不合理解僱時得到更充分更人道的保障。

二、以人為本,保障勞權。社協勞方代表早於二○○八年已提出取消解僱賠償上限的問題,二○一二年工聯於街頭收集近一萬五千八百多人支持“力爭解僱賠償不設上限”的簽名信,要求政府盡快取消“月基本報酬倍數”及“月薪上限”雙重上限的規定,遺憾該法例的完善和修改建議一直未被接納,甚至於一拖再拖,蹉跎歲月。政府必須重視民意基礎,以僱員的合理訴求為依歸,在合理取向下調和勞資矛盾,避免問題持續拉鋸膠着,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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