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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現已有法例禁止職介所向旅客或外僱提供職介服務 勞工局治安警研究修法以規範旅客逗留

  • 2019-04-26

2019/4/26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當中,政府代表昨指,現行已有法例禁止職介所向旅客或非本地居民僱員提供職業介紹服務,且當局一直有執行相關法令,其中在近年以二0一七年對違法職介所開立的卷宗最多,達一百七十二宗。當局又透露,為有效及清晰規範進入本澳的旅客身份,勞工局正與治安警進行研究,修改有關規範旅客逗留的法例。

三常會昨與政府代表的經財司長辦主任丁雅勤、勞工局局長黃志雄,繼續討論法案的第二修訂工作文本。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崔世平會後見傳媒,介紹會議情況。

當中,法案建議明文規定禁止職介所向逗留在澳門的非本地居民或外僱提供職業介紹服務。但有議員質疑,在現行外僱法是容許僱主直接招聘外僱,認為法案這項規定對職介所不公平,希望政府解釋立法原意。

黄顯輝引述政府代表的解說指,其實在現行制度已有禁止職介所向逗留本澳的旅客提供職介服務,這在第三二/九四/M號法令第十五條有明確規範,且當局一直都有執行。而根據政府提交給委員會資料,近年當局執行該法令第十五條所開立的卷宗:二0一五年涉嫌違反個案有四十宗(涉及罰款三十八萬元)、二0一六年有二十八宗(涉及罰款二十七萬元)、二0一七年有一百七十二宗(涉及罰款一百六十九萬元)、二0一八年有七宗(涉及罰款四萬元);此外,在一七年有兩間職介所,因違法而受到最嚴厲處罰的被取銷執照。

另外,政府代表又透露,勞工局與治安警察局的聯合小組,正加緊研究修改有關規範旅客逗留澳門的活動與旅客身份是否相符的法例,當中將清晰進入本澳的人士,是旅客或外僱人員的身份。又指,這項修法尚需聽取意見。

黄顯輝表示,委員會是希望政府加快有關修法工作,以可配合處理到現正審議職介所法案所帶出的問題。

此外,法案中對公務員作出「不得兼任」的規定,建議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不得為屬自然人的職業介紹所准照持有人,或屬公司或社團的准照持有人的公司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社團機關據位人等。

對此,有議員關注,現行公職人員法律對兼職是制度規範,但並沒有禁止為公司股東,除非該公司業務與相關人員本身職務存角色衝突。同樣,在現行博彩法等法律,亦是沒有禁止公務人員為公司股東或持有股份。因此,議員希望了解政府在這個法案對公務人員有此嚴厲要求的立法原意。

三常會經過昨天與政府代表的會議後,基本上完成了對法案修訂第二工作文本的討論。而政府將優化法案條款,其後將提交法案修訂的第三工作文本時,委員會或會再與政府代表再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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