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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改公務員通則 違反誓詞會被處分

  • 2024-11-22

行政會近日完成了《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的討論,並將該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該修訂旨在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公務人員就職須宣誓的要求,並強化公務人員的管理和紀律規範。

政府計劃修訂兩份草案,分別針對領導人員(如局長、副局長、廳長、處長)及普通公務員(實位、合同位、勞動合同人員)。根據修法內容,所有官員和公務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並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拒絕宣誓者將被撤銷任用。若在任期內違反誓詞,將被啟動紀律程序,並可被撤職。

對於領導人員,法案要求就職時進行正式宣誓,若拒絕或以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視同拒絕宣誓,任命將自動失效。現職領導人員在新法生效後亦須重新宣誓。至於普通公務員,則以簽署聲明書的形式完成宣誓,拒絕者同樣會被解除職務。此外,所有現任公務員在新法實施後,需於指定期限內完成宣誓。

司法界亦將受到影響,《司法官通則》將同步修訂,確保上述要求適用於司法官。

擴大違反誓詞的行為範疇

張永春進一步解釋,違反誓詞的行為並不僅限於工作層面,而可能涉及公務員的私人生活,例如在社交媒體上的言行。政府認為,有時候難以區分工作與私人生活,因此不擁護《基本法》或效忠特區的行為,即便發生在私人領域,亦可能面臨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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