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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擔保總額升六成
- 2014-04-15
2014-4-15
來源:澳門日報
立法會昨在無爭議下,細則性通過修改《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的第五 / 二○○三號法律》法案,法案保留大部分原法律條文不變,僅調升“中小企信用保證計劃”的擔保金額由五億元提升至九億元;“政府為中小企向銀行貸款承擔債務總額”上限,由六億元調升至十億元。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擔保總額足應需求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介法案時表示,政府信用擔保總額由六億元提升至十億元,升幅為百分之六十六;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的金額由五億元調升至九億元,升幅為百分之八十。
他轉述,政府調升兩計劃金額的原因為,兩計劃的擔保金額越見捉襟見肘,以一三年單年計算,“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僅餘六千多萬,“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則餘九千多萬元。政府稱,“政府為中小企向銀行貸款承擔債務”增加四億元,可增加約一百四十四個申請,足夠應付未來兩年需求。
涉債務由立會審議
他提醒政府,須注意債務的實際履行情況,最大限度保護公共資產安全。建議政府日後修訂“預算綱要法”,須規定不論政府是否承擔公共債務,每當政府作出個人信用保證時,須說明其性質及金額上限。倘政府透過公債方式履行信用保證,必須交法案予立法會審議。
當政府毋須承擔公共債務時,只需在預算案條文,制訂個人信用上限及其性質目的。若預算執法期間,需要修訂信用保證計劃及承擔公共債務時,政府只能提交立法會審議後才為之。
李靜儀冀總結成效
若有信用保證的備用撥款,需要登錄於公共管理實體的預算中,並以百分比訂定信用金額的上限。負責審批、發放資金的工商業發展基金,有更多義務就其動用公共財政資源及其成效提交帳目,包括各項計劃的結餘情況,亦應如社保基金般編製向外公開的年度報告。
法案僅修改兩條法律條文,爭議不大,昨在無議員發問下快速通過。其後,投下棄權票的議員李靜儀發表聲明表示,不反對扶持中小企,但批評兩項計劃推出十年來,未有總結扶持中小企轉型升級的成效,並向立法會提交資料方便審議。期望政府日後能認真總結計劃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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