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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大額現金入境須申報 賭業影響微

  • 2017-10-31

2017/10/31

周三起實施的《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規定,入境人士攜帶總值十二萬元(澳門元,下同)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向海關人員申報。有賭業及學者認為,新法實施後,對行業運作影響不大。

根據法律規定,不管是本地居民或訪澳旅客,凡入境時攜帶上述需要申報的範圍,應向海關人員申報,並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如實申報,否則可被科處一千至五十萬澳門元的罰款。申報範圍並不包括黃金和其他貴重金屬及寶石,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亦無須申報。

有賭業人士表示,由於很多賭廳都不接收無記名的票據,故新措施對賭廳運作影響不大;同時因大賭客甚少帶現金賭博,更多是依賴中介人的信貸,規範大額現金帶入境須申報,對賭業影響微。

另有學者指新法實施對賭業運作影響相信好小,因現時內地部門對攜帶超過一定現金額進出均需要申報,過去只是澳門海關無須申報。過去港澳兩地是自由港,不需申報大額現金。當澳門法例實施後,經任何口岸進入均要申報大額現金或不記名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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