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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聯倡租賃法單獨立法

  • 2014-06-10

2014/6/8

來源:澳門日報

 

 

 

 

房地產聯合商會會長吳在權表示,現時使用的租賃法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修訂後,已沿用多年,存在不少滯後的地方。社會經濟急速發展,適時重新修法。且現時租賃法屬《民法典》內的其中一條法律條文,建議政府參考正計劃單獨訂立的《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把租賃法單獨立法。

吳在權表示,社會經濟持續發展、人口增加,投資需求及工商業活動旺盛,帶動房地產租賃市場日趨活躍。但由於租務法制未能與時俱進,對租務市場的健康發展造成影響與制約,包括影響中小企經營發展,甚至與衍生非法旅館問題亦有關連,對民生同樣造成不少影響。

衍生租霸非法旅館

該會早在於上世紀九十年代,曾與社團合辦房地產租賃座談,探討針對租務法制不足的問題,及後澳葡政府對租賃法制作出修訂。隨着時間推移,澳門回歸近十五年,雖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但房地產租賃法制長期未加以修訂,相當滯後。該會近年不時舉辦相關論壇,並成立檢討租賃法制專案工作小組,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房屋局呈交修法建言意見書等。

澳門當前租務法涉及住宅部分的主要是受《民法典》規範、《民法典》自回歸後仍未加以修訂,是五大法典中唯一仍未修訂。現時法律存在不少內容滯後,如不合理提高租金問題;因過度傾斜保護承租人而衍生“租霸”問題;承租人欠租後失蹤;對房地產中介人保障不足;租約限定為兩年,限制當事人自行訂立租約期間的靈活性,如部分業主和租客訂立私文書時,租約僅三個月,但因《民法典》有兩年限制,若出問題時,私文書不及《民法典》具法律效力,雙方均難得到保障;以及租約申報與登記制度未能完備,現時法律並無罰則,業主往往捨難取易,貪一時方便未必向政府申報;往往因有人規避而衍生其他問題,引致非法旅館等,多種情況均顯示法制未能與時俱進。

強制登記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相當重要,如果租賃合同要求強制性登記,政府可掌握租金的準確性,並可因應租金納稅。現時不少中小企均指出,人資和租金是經營最大的壓力,政府在扶助中小企時,倘沒有準確的租金和租約,就不會知道中小企實際的問題,故租約非常重要。

該會認為,因應租務法存在的客觀問題,應積極思考加快法改進度,可考慮將租務法單獨立法。事實上,當局已計劃將樓宇管理相關條文抽離出《民法典》,單獨訂立《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因此同樣可為租務法的完善提供參考。租務法若可單獨立法,必有助提高靈活性及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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