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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180天冇受聘 取消經紀牌
- 2013-04-22
2013-4-18
來源:澳門日報
澳門地產專業發展商會昨舉辦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講解會,邀請房屋局、勞工事務局及身份證明局等部門政府官員解釋法律內容;房屋局長譚光民指出,房地產經紀准照持有人必須受僱於持有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的地產公司,如超過180天仍未找到受聘機構,牌照會取消。
講解會昨日下午三時假萬豪軒舉行,房屋局長譚光民,房屋局法律事務處處長任利凌,房屋局房地產中介業務小組職務主管李寶儀,勞工事務局技能鑒定處處長余桂生,身份證明局刑事紀錄處處長徐昕,財政局高級技術員梁國強,澳門地產專業發展商會名譽會長吳坤林、永遠會長黃健中、會長陳榮林等出席。
商會助證經紀年資
會上,不少地產從業員關心如何證明從事地產行業的年資,倘具有五年經驗,但五年內曾在兩家不同的地產公司任職,是否要遞交兩份年資證明文件?
譚光民表示,《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在鑒定年資方面的法律相當寬鬆,祇要申請人能提出公共部門發出的有關證明文件(如稅務文件等),證實申請人有五年以上地產工作經驗即可。另外,地產業界商會普遍有會員註冊制度,經過行業商會認可的五年工作證明,以及申請人能提交過去五年從事房地產經紀的證明,當局亦同樣接受。
至於房地產經紀准照及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有何分別?任利凌介紹,房地產經紀准照針對從業員,後者針對公司(俗稱地產舖)。房地產中介人持有者,必須在店舖張貼中介人牌照及商業場所證明書。
佣金須地產公司收
譚光民指出,房地產經紀必須受聘於持牌房地產中介機構,倘180天內不獲聘,意味180天未有從事相關業務,按照法律條款可視為終止業務,准照失效。
業界另一個關注重點是收取佣金。譚光民表示,佣金必須由房地產中介人(即地產公司)收取,房地產經紀不能擅自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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