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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法規出台

  • 2013-04-02

2013/3/29

來源:澳門日報

 

 

 

 

為有效執行將於今年七月一日生效的《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行政會完成討論《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細則規定了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發給、續發、中止和註銷的行政程序。同時,規定房屋局為房地產中介範疇的主管實體,具職權對以上准照的申請、程序及處罰作決定。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對房地產中介業的從業條件及核心內容作出規範。為有效執行該法律,特區政府制訂了《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方面,草案規定,房屋局須藉資訊途徑公佈和更新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的持有人名單,尤其准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商業名稱、准照的編號及有效期。如房地產中介人更改商業名稱、商業營業場所名稱,以及設立互聯網網頁須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通知房屋局;擬開設新的商業營業場所、變更商業營業場所的地點以及關閉商業營業場所,須於三十日前通知房屋局。

草案並訂定了過渡規定,在七月一日《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前,即現時至六月三十日為止,以類似房地產經紀或房地產中介人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如符合相關規定的從業要件,可附同相關文件向房屋局申請發給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或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補充,法律規定,在未持有有效准照而以房地產中介人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將被罰款五萬至三十萬元;在未持有有效准照而以房地產經紀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罰款二萬至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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