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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倡增產假接軌國際

  • 2015-07-08

2015/7/8

來源:澳門日報

 

工聯副理事長、社協勞方代表李振宇表示,本澳《勞動關係法》規定女性僱員享有五十六日產假,日數遠低於內地及香港等地,為合理保障全澳女性僱員和嬰兒的健康、建設和諧家庭創造有利環境,以及履行家庭友善政策精神,建議當局宜因應民意逐漸調升產假至九十八日,與國際接軌。

李振宇指出,現今女性無論在家庭上還是社會發展上均擔任重要角色和發揮重要作用,惟特區政府《勞動關係法》中相關權利體系尚未完善,特別是懷孕婦女及其產後的工作權利仍未得到全面、切實保障。為此,李振宇提出三點建議。

一、開展針對性普法宣傳,工聯《二○一三年澳門婦女懷孕及產後工作保障問卷調查》結果發現,約一千二百名受訪者中,近四分一受訪者不知道《勞動關係法》中有“五十六日產假”的規定,其中低學歷人士的認識程度較高學歷人士低,顯示部分居民對法定產假的規定缺乏基本了解和認識。故當局須透過對不同勞動議題開展針對性的宣傳。

二、按實況延長有薪產假,據國際勞工組織(ILO)《二○○○年保護生育公約》訂明,女性僱員應享有不少於十四周(即九十八日)的產假。目前,在ILO一百八十五個國家中,已有半數國家的產假高達十四周或以上,當中更有四十二個國家達ILO建議的十八周或以上,發展勢頭迅速。反觀本澳法律的修改與演變,儘管產假由原來的三十日、卅五日增至目前的五十六日,但仍遠低於ILO的規定,且與亞洲地區的產假標準相差甚遠。如內地已於二○一二年將產假由九十天延長至九十八天、新加坡產假長達十六周、香港產假亦有十周等。本澳女性公務員可享九十天產假,但卻未能推行至私人企業,特區政府宜因應社情民意逐漸調升產假至九十八日,與國際接軌。

三、女性於產後需較長時間重新適應身心、家庭環境和重返工作職位後的變化。女性僱員在工作量、工作假期、工作職位等方面均應獲合理適度的保障。建議特區政府適當延長產後工作保障期限,由現時規定的三個月保障延長至六個月,若女性僱員在期間被無理解僱,僱主須作出無理解僱賠償外,還須按公司福利政策規定向該僱員支付其所有生育福利;建議增加合理缺勤條件及加強執法與懲罰。總之,期望政府積極監察執法情況,以刑事檢控和提升賠償金額等提高違法成本,警戒或嚴懲違規僱主,避免女性僱員勞動權益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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