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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3,782樓花可出售

  • 2013-06-13

2013-6-10

來源:澳門日報

 

 

 

工務局昨發出新聞稿,指《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俗稱“樓花法”)已於日前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按照法律規定,發展商須滿足完成地基工程等三個條件,獲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預先許可後才可銷售“樓花”。根據局方截至五月下旬的統計資料顯示,81個在建私人住宅樓宇,已符合三個條件的項目共21個,涉及3,782個住宅單位。法律實施後,只要文件齊備及符合要求,局方收到申請15個工作天內便可發出“預先許可”。此外,尚有35個項目符合其中兩個條件,涉及2,004個單位。

7千單位三年內投放

工務局指出,81個在建私人住宅按申請人提交的初步計劃,可建成7,198個住宅單位,視乎不同的建築階段,可望於今年至未來三年內陸續投放市場。符合三個出售樓花條件的21個住宅項目,15個位於澳門半島,共523個單位;1個位於氹仔,共620個單位;5個位於路環,共2,639個單位。無論上述項目是否曾經售出樓花,“樓花法”通過後,若擬繼續銷售樓花必須獲得預先許可,並須遵守法律有關合同方面的規定。

此外,有28個已獲發整體工程准照及完成地基工程,只要辦理臨時分層登記或在物業登記標示上作出“在建樓宇”的附註,亦將符合發給預先許可的條件。28個項目共涉及1,961個住宅單位,當中23個位於澳門半島,涉及單位1,073個;乙仔有3個項目,單位886個;路環有2個項目,涉及單位2個。“樓花法”規定,若有關樓宇在法律生效前已出售“樓花”,則發展商須在法律生效後90日內申請作臨時分層登記。

已獲發整體工程准照,並已作臨時分層登記/在物業登記標示上作出“在建樓宇”的附註的項目共有7個,涉及53個住宅單位。這些項目在完成地基工程後亦有條件申請預先許可。

七項目不符合三條件

上述三種情況在81個在建項目中佔56個,涉及5,796個住宅單位。尚有18個項目已獲發整體工程准照,大多數位於澳門半島及屬於沒有地庫的低層樓宇,共176個住宅單位。餘下7個未符合三個條件,或只符合獲發整體工程准照外的其中一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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