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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收入補貼明起接受申請 對象放寬至非永久居民

  • 2020-04-07

2020/4/7

為體現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全職低收入人士及殘疾人士投身社會工作的支持及鼓勵,現推行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措施適用於一般全職低收入人士及持有殘疾評估登記證(以下簡稱為“殘評證”)的全職低收入人士。工作補貼明起接受申請,對象放寬至非永久居民。

 

 一般全職低收入人士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具備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

2. 申領季度內年滿四十歲;

3. 於申領補貼的季度內已於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僱人士;

4. 申領季度內按月累計至少工作 152 小時,或從事紡織、成衣及皮革製造出口工業按月累計至少工作 128 小時;

5. 申領季度內總工作收入少於澳門元 15,000 元。

 

持有殘評證之人士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具備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

2. 持有效殘評證;

3. 於申領補貼的季度內已於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僱人士;

4. 按月累計工作時數至少 128 小時;

5. 申領季度內總工作收入少於澳門元 15,000 元。

 

申請所需遞交之文件

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士應遞交:

1. 已填妥的申請表

- 申請表分為僱主及僱員填寫部份,申請表經申請人(僱員)本人按照身份證簽名式樣簽署後並須經僱主簽署及蓋章確認。

- 如使用財政局網上下載之電子申請表,請同時遞交(1)財政局保留部份及(2)僱員保留部份。

2. 居民身份證副本(正、背面載在同一版面上)

3. 澳門元銀行帳戶存摺或月結單中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帳號版面的副本 - 倘曾申請補貼且銀行帳戶資料維持不變,再次申請時只需附同身份證副本,不需遞交銀行帳戶資料。

4. 殘評證(正、背面載在同一版面上,僅限於殘疾人士需要遞交)

 

申請時間

應於 4 月、7 月、10 月及翌年 1 月的月底前,遞交上一季度之補貼申請。

 

補貼給付

補貼金額將分別於 5 月、8 月、11 月及翌年 2 月的月底前存入申請人指定的銀行帳戶。

 

結果通知

申請結果將以信函作出通知。倘申請人之通訊地址已變更,應透過『職業稅 M/2B 格式-登記資料更改表』儘快通知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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