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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修法難操作 商界籲整改
- 2015-07-01
2015/7/1
來源:澳門日報
政府強調今次修法方向主要考慮本澳發展需求,注重可操作性、協商性、靈活性及本澳實況。但商界普遍認為修法對衆多行業而言,仍欠缺操作性和靈活性,建議政府整部法律修改。
社會常設委員會執委會委員、中總副理事長黃國勝表示,要求兩部法律須有足夠靈活性,當中應體現不同行業的作業模式,達到法律可操作性。尤其靈活性應達到勞資雙方可自由協商,達成的協定雙方都應尊重。法律是設定最低底線,雙方作業模式應由勞資雙方協定,不應“限得太死”,縱使同一行業作業模式亦有不同,如酒家和大牌檔同屬飲食業,但作業模式不同,應給予一定自由度。
平衡勞資權益方面,補假時間政府修改為“1:1”,增加公平性。靈活性亦有所體現,過去法律要求僱主讓員工工作五小時後休息三十分鐘,現在可因應不同行業實況編排休息時間。雖有進步,但過去法律太斤斤計較,訂得很細,執行很困難。建議政府重新檢討整部法律,僅修訂幾條條文,並非商界所期望。
服務業難30天內補休
社會常設委員會執委會委員、中總常務理事蕭志偉表示,踏入一五年,服務業已佔本澳GDP很大比例,在新經濟結構下必須要以現實情況思考《勞動關係法》,才可達到社會發展需要。從很多框架內容中提出的修改,只是輕微修改,未能達到政府提出五大修法方向目標。
立法議員、中總工商事務部長陳澤武表示,《勞動關係法》傾向勞方,政府今次修法只是明晰部分條文內容,令執法更容易,但對僱主並無幫助,可操作性亦只是政府執法方面。另外,超時工作補假方面,由現行規定十五天內補休改為三十天內。政府有否考慮過服務業有旺淡季,能否延長半年或一年,淡季才補休?倘堅持三十天內補休,旺季人手有限無法補休,最終僱主選擇補錢,員工無法享受假期,政府應考慮靈活性。
小修小改令問題綑綁
立法議員、中總監事長鄭志強表示,政府應該解釋清楚修法目的,按照政府公佈內容,修法偏向勞方。侍產假方面,現行法規有兩天無薪假,政府建議修改為自嬰兒出生日起計三至五個工作日,屬有薪假期;產假由原來的五十六天,建議再增加十四天無薪假。他關注安排對僱主是否足夠靈活,認為修改內容與工商界期盼相差很遠。值得一提的是,《勞動關係法》生效至今已六年半,《非全職工作制度》為何仍未推出,是否因勞方反對?政府應讓企業和兼職僱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應加快處理有關制度。
建築業一般聘請大量外僱,多位建築業代表提出,面對衆多勞資糾紛個案,政府有否深入思考,到底是法律欠缺操作性、靈活性、協商性,抑或有太多無良僱主?建築業有其行業特殊性,政府根據法律條文小修小改,只會令問題綑綁,業界希望透過修法解決問題,並非增加問題。
建築業假期靈活協商
如選定強假機制,據勞工局介紹,勞資雙方得以書面協議,選定其中三天強制假改於公衆假日享受,如清明節當天要上班,僱員可選其他公衆假休息,如復活節補休,即清明節當天上班不會有“三工”,復活節則按強制假期處理。建築業界反映,政府是否可讓僱主和僱員協商,可能僱員希望多留假期,一次性連休方便回鄉,政府應增加靈活性。
有建築商提出,○三年開始處理外資酒店建築地盤,至今十多年,雖已有十多位員工專門負責計薪及安排假期,但一直面對賠償。雖然不介意賠錢,但政府應該思考,多年來業界並非不想跟法律,但很多條文欠缺操作性,值得檢討。建築業假期應該靈活處理,畢竟涉及天氣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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