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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領導及主管人員設「勸誡」取代「公開譴責」 張永春:問責非「出小小事」就要官員「人頭落地」

  • 2024-12-19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修改內容包括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問責制度。在今(17)日立法會大會上,有議員關注修改內容中以對犯下錯誤官員設有「勸誡機制」以取代原法例中的「公開譴責」。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指,兩者在實施上的處理目的和得到的效果並不對等,前者可對犯下稍輕錯誤的人員記錄在案,影響日後績效評估,而後者則是官員犯下嚴重錯誤,除終止委任外更須公開示眾,而2009年設下制度至今尚未有官員因犯錯而受到「公開譴責」。

立法會今日舉行全體大會,議程包括引介及一般性表決《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法案內容建議領導及主管級人員須宣誓擁護並執行《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拒絕宣誓自動撤銷相關委任。法案亦建議加強官員管理及問責,包括調整及增加終止領導及主管定期委任的依據;設立勸誡機制並將附入有關官員當年的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及評分表,以作為官職續期的考量;由監督實體辦公室的法律人員擔任預審員,對行為違紀的領導人員展開調查等。

修法後取消對官員「公開譴責」

會上,直選議員李良汪、梁孫旭等關注當局以「勸誡機制」取代原有的「公開譴責」,並指出,原有「公開譴責」對社會知悉官員所犯重大錯誤透明度較高,或可以與新增的「勸誡」並存,亦包括監督實體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標準是否統一、如何實踐監督等。

另一議員林宇滔亦表示,修改問責制「永遠在路上」,雖有法律工具,但如何落實及執行問責才是社會關心。

張永春在回應時指出,是次修法是希望完善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問責制度,將問責層級梳理,因應錯誤嚴重程度做出相應處理,由低至高、輕到重,分別採用勸誡、不續期、終止定期委任、撤職和紀律處分,或有罰款等內容。「問責唔係一出咗事,小小事,就要官員人頭落地,就要掹佢落嚟,唔係咁樣。」另一方面,2009年至今「從未試過一單(公開譴責)」,是次修法則建議取消該制度。

他又強調,新設立的「勸誡制度」與「公開譴責」的處理目的和效果不對等,前者可對人員犯下輕微的錯誤和瑕疵作出警告並記錄在案,未達到須停職的程度,在官員收到勸誡的情況下並不會停職,但監督實體考慮該人員續期時會將紀錄納入考量,亦對其他官員起到警醒作用;而後者除終止委任外,更須公開示眾。

針對主要官員的問責方面,張永春指,現有法例亦規定主要官員的問責制度,除法律要求外,包括自己亦受整個社會公眾、廉署、審計署、司法機關的監督。

張永春:認同應有獎有罰
公務員薪酬福利須整體檢討

法案亦建議在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時設有代任期,若代任期後未能在新崗位任職,仍可返回原有崗位。另外,領導及主管人員原則上從下一層級人員選拔,處級官員在獲任命前需及格完成指定培訓課程。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即在正式任命官員前,由行政公職局就有關任命提供意見。明確規定監督實體在決定續任官員時,需審視有關人員的表現是否仍符合任命的條件。

多位議員關注各級官員雖官職有高低之分,但薪俸點差異不大,或難以招納人員往上晉升,認為要「有獎有罰」才可鼓勵公務員更積極服務社會。

張永春表示,對於擴大不同職級官員的薪酬差距,的確對人員擔任主管職位有一定吸引力,但整個公務員薪酬制度是捆綁形式,需要全面、深層的檢討,現時不建議只調整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薪酬。他又指出,相信特區政府仍有一批公務人員所在意的不只薪資,亦有服務精神而選擇擔任主管及領導職位,亦認同須奬罰分明。

人員流動方面,張永春認同在修法後可在制度增加誘因,促成某些領導或主管人員的選拔可以是跨部門、跨局的,接受鍛練和挑戰,了解其他部門的工作並增強特區政府的團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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