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容
家傭須持工作憑證方可入境
- 2017-04-19
2017/4/19
為堵塞旅客轉家傭的漏洞,政府已有方案。勞工局長黃志雄回覆議員書質時表示,現擬定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澳門出入境當局發出的“工作憑證”方能入境工作。又稱,“職介所制度”擬修法,禁止職介所向逗留澳門的旅客或外僱提供職業介紹,並提高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有效界定工作旅遊
黃志雄表示,為解決旅客入境轉作外僱的問題,勞工局與治安警察局經商討後曾訂出三個方案,經收集業界意見及分析後,現擬定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澳門出入境當局發出的與工作有關的憑證,並以該憑證從澳門以外地區入境,方具條件獲批給“僱員身份之逗留許可”(續期情況除外),藉此區分非居民入境澳門的目的是工作並非旅遊。兩局正密切溝通,進一步思考優化部門協調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工作,以期讓非居民進入澳門的目的更為清晰,從而有效防止不規則的情況出現。
加強規範職介運作
議員黃潔貞書質關注正修法的“職介所制度”如何保障外傭僱主權益。勞工局稱,法案透過各種措施,包括擬引入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完善服務費制度、嚴格訂定職業介紹所准照的發出要件、明確禁止職介所向逗留本澳的非居民(旅客或外僱)提供職業介紹,及提高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等,進一步規範職介所的運作和保障服務使用者的權益。
法案規定每間職介所及分所均需具有至少一名就業服務指導員,且只能由該人員提供職介服務。就業服務指導員須考取有關技能證明,並獲發准照後方可執業,且須以誠實負責的態度履行其法定職責,包括向僱主提供適時的勞動法例資訊,協助僱主了解勞動市場狀況及物色合適的僱員,提升配對成效。
至於會否修法解決外地家傭的技能水平、外宿及交通費等問題,當局將以持續開放態度續聽社會意見,並按實際情況對法律進行全面審視及分析研究,再作完善。
Copyright@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