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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身家大晒冷

  • 2013-10-22

2013/10/20

來源:澳門日報

 

 

 

 

 

 

第三屆特區政府全力打造陽光政府形象,俗稱“陽光法”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已於今年四月廿二日正式生效,終審法院昨在網站公佈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成員、立法議員、司法官及各局級官員等已申報的財產,但不包括不動產的價值、配偶財產等資料。官員身家“大晒冷”,但申報方式各有不同,有局長鉅細無遺連所持墓穴、電單車位亦羅列;有高官卻顯示半個物業都冇揸手,令人詫異。亦折射陽光法實施初期,高官對怎樣申報,似乎仍各有理解。

須申報財產利益

根據《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辦公室主任,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及副局長,又或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須向終審法院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資料包括不動產(包括農用房地產及都市房地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在非營利組織中的成員身份等。

特首擁六不動產

法院網站(http://www.court.gov.mo/)昨日公佈需申報人士的已申報資料,顯示行政長官崔世安所填的資料中,現有六個不動產物業,包括一個分層樓宇中的單位,作居住用途;一幢兩層高的房屋,作租賃用途;三個車位,作私人車輛停泊用途;一個在內地的房屋作居住用途,但祇擁有五成業權。另外,在非營利組織中的成員身份中,就申報了澳大校監、理工學院諮詢委員會主席、科大榮譽校監、仁協之友聯誼會榮譽贊助人、紅十字會贊助人、暨大第六屆董事會副董事長、基推會名譽會長、澳門青聯榮譽贊助人、華大第六屆董事會副董事長、童軍總會第九屆領袖。崔世安並無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

五司有物業土地

至於五位司長方面,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申報了六個物業,其中三個為自住單位、一個自用車位,另有一個外地單位及一幅面積約五百平方米的外地土地;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申報了兩個住宅單位物業;保安司司長張國華申報了七個物業,當中三個單位、四個車位;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申報了六個物業,其中五個作居住用途的單位,均與配偶聯名擁有(三個本澳、兩個內地),另有一個車位自用;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申報了四個物業,均與配偶聯名擁有,當中祇有一個自住單位在本澳,其餘三個在外地,有自住或租賃用途。

局長多外地物業

除了行政長官及五位司長基本上持有外地物業,不少局長亦鍾情投資外地不動產,如行政公職局長朱偉幹除在本澳坐擁三個單位及兩個車位外,另有九個在外地的單位、車位及舖位;社工局長容光耀在葡萄牙有一空置單位,另在內地最少有五個單位作投資保值,但由配偶持有;廉政專員馮文莊、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法務局長張永春、勞工局長黃志雄、治安警察局長李小平、房屋局長譚光民、運建辦主任李鎮東、民航局長陳穎雄,以及多位司長辦公室主任等,均列明持有外地不動產。

個別官員冇物業?

由於資料由申報者自行填寫,各人資料詳述不一,早前身陷“墓地門”的陳麗敏,所申報的不動產詳盡列明購入時間,為申報者中罕見;監獄長李錦昌申報了一幢內地小洋房,寫明供母親居住;消防局長馬耀榮連兩個電單車車位亦有申報;更甚者,前電信管理局長陶永強申報了四個孝思墓園的穴位。

有官員申報詳盡,但亦有官員資料極為簡單,祇填上“居住”、“車位”等資料。最令人驚奇的是,個別官員的不動產欄目上竟然空白,包括海關關長徐禮恆、民署管委會代主席黃有力等;法改局長朱琳琳則主動填上“沒有”二字。

另外,亦有個別官員未曾申報,文化局長吳衛鳴的申報資料顯示未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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