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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積金宜逐步強制性

  • 2014-03-10

2014/3/9

來源:澳門日報

 

政府原定三月就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作公開諮詢,原草擬容許僱主供款用作僱員遣散費的“對沖機制”,可能影響本地“打工仔”的退休金,經過行政會討論後建議刪除,諮詢期將延至四月啟動。

基於央積金非強制性,坊間有意見認為,難以吸引企業加入,因此有需要明確“強制性”的目標。即使澳門人資持續緊張,但有外僱作為補充,本地“打工仔”勞動條件基本上沒有太大改變,企業亦無需透過央積金挽留員工,因此制度應從全面考慮,並配合其他政策措施執行。

本澳已有一套運作接近十五年的私人退休金法律制度。據金管局資料顯示,已有八家公司管理八百三十多個註冊退休基金計劃,截至去年第三季,參與人數超過十一萬。部分本地大型企業為降低員工流動性,提供私退金作為福利。當中博彩行業參與人數近年顯著上升,達五萬八千多人,覆蓋率超過七成。

私人退休金運作相對靈活。僱主可為員工選定基金供款計劃,以及未滿退休年齡,員工離職時收取的僱主供款比例;僱主甚至可定下“辣招”,退休才可收取僱主供款。若員工“跳槽”或自願離職,無法取得“老闆”分文供款。考慮到員工在職期間對公司的貢獻,居民選擇職業的自由,以及企業對員工應有的社會責任,政府和勞工階層應該關注各種私退金中,僱員提前離職應得的退休保障。

員工離職後,私退金管理公司普遍為員工戶口結算,即時將贖回基金的款項退還員工,無須等年屆六十歲,收到款項可隨時使用。但此舉亦凸顯私退金未能完全發揮退休保障作用。坊間一直關注私退金在不同管理公司、不同僱主之間的可攜性操作。

政府計劃中的央積金制度,無可否認與私退金制度存在衝突,兩者難以並存。央積金非強制性,願意供款僱主可能較喜歡選擇私退金,因老闆有更多自主權。另外,企業參與私退金計劃多年,原先定下的計劃條款未必與央積金制度規定互相對應,例如供款佔工資的百分比,按年資收取僱主供款比重,企業是否需重新修改舊有合約條文?

政府在央積金制度草擬過程中,應考慮一套完善的私退金過渡措施,納入央積金制度的法規管理範圍,否則制度推行有一定困難,影響逐步走向強制性,以最終達至全民退休保障。政府宜盡早公佈央積金的草擬內容,讓社會各界共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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