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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積金宜訂推行時間表

  • 20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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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18

來源:澳門日報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昨舉行最後一場公衆諮詢會,近百市民出席。意見與上次諮詢會相若,多批評討論多年的央積金仍屬非強制性,要求當局訂立強制推行的時間表。亦有人反對僱主供款部分可作解僱賠償的抵扣方案,認為央積金旨在保障僱員的退休生活,不應與解僱賠償混為一談。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諮詢期由四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三日止,期間舉行了四場諮詢會,僱主、公衆各兩場,最後一場昨日下午三時在旅遊活動中心舉行,吸引近百人到場發表意見。

認建築工人難受惠

有市民指出,對許多企業僱員而言,基本工資祇屬整份薪金的一部分,諮詢方案的供款金額祇參照基本工資,對僱員“唔着數”。有建築界人士擔憂月收入不穩定、多屬散工性質的建築工人難受惠於非強制性央積金。文本建議向加入制度的僱主提供稅務優惠,有人質疑為何市民沒有同樣的退稅政策?

社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陳寶雲承認,建築業參與私退金的比例確較其他行業低,但央積金保障會循序漸進,先以非強制性形式,三年後再檢討完善。指出在現有稅務政策下,要交個人所得稅的僱員人數不多,退稅受惠者少兼會產生大量行政成本,故沒有納入文本,但當局會再考慮。

央積金制度○八年起開始討論,至今六年無所出惹來批評。現時建議方案又為非強制性,有多少僱員能受惠屬未知數。且實施三年始檢討是否要強制推行,欠缺全面推廣的時間表,與會市民批評當局六年間除諮詢外便毫無作為。議員李靜儀亦有到場發聲,認為政府要制訂強制推行的時間表,讓社會心中有數,以免三年後又三年,利民制度一拖再拖。

李靜儀同時指出,私人退休基金的抵扣措施(僱主不以合理理由或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時,允許僱主供款的累計款項可作支付解僱賠償)是入職時雙方的協商條件,央積金為保障僱員退休生活的機制,政府應有一定立場,不可照辦煮碗抄私退金。同類的“強積金對沖機制”已在香港出現問題,正考慮取消,質疑當局為何仍要盲從。有居民認同央積金不應與解僱賠償混為一談,譏諷當局引入過時制度。

三年炒人僱主還稅

權益歸屬比例是抵扣制度外的另一方案,即當勞動關係終止時,若供款年期不足三年,僱員不能獲得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款項,工作三年始可獲三成,然後每年增加一成至全部。不過有意見質疑,僱員三年內離職便無法在僱主身上獲得任何供款,但僱主卻因供款而獲稅務優惠,條數點計?公積金個人帳戶小組職務主管梁偉瑩表示,假設將來實行權益歸屬方案,又發生以上情況,僱主要退回稅項,不會無本生利。另文本規定,月入少於六千五百元的僱員毋須供款,月入超過三萬元時,勞資供款上限各為一千五百元,梁解釋此數值由一二及一三年澳人月收入計算得出。陳寶雲補充,上述金額可由行政法規調整,會再研究具體調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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