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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轉工”有限制 (一)
- 2022-05-29
甲是一名外地家傭,與僱主簽訂的外地僱員勞動合同於今年年底才到期。近日,甲想“轉工”,但聽聞外僱“轉工”要“過冷河”,究竟這是甚麼規定呢?
根據澳門現行《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四條的規定,外僱在澳門只能為其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俗稱“藍卡”)上的僱主,以及按照獲批的職位提供工作,該法律亦對外僱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轉工”設有“過冷河”制度,即是說,外僱不可以隨意“轉工”或“博炒”。
“過冷河”分“過大冷河”及“過小冷河”兩種。“過大冷河”的意思是,如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外僱獲發的“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被廢止或失效,其在六個月內不會獲發新的逗留許可,即在六個月內不能在澳門工作。例如:甲向僱主主動提出辭職,又或被僱主以合理理由(例如故意犯錯、曠工、重複漠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僱主為其辦理“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取消手續,則甲在六個月內不能在澳門工作。
至於甚麼是“過小冷河”?下周會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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