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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規法細則草案出台

  • 2014-02-24

2014/2/22

來源:澳門日報

 

 

 

 

配合三月一日生效的《城市規劃法》,行政會公佈完成討論《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以及《城市規劃委員會》、《文化遺產委員會》等多個行政法規草案。其中《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詳細規定了城市規劃的編製、檢討和修改,規劃條件圖的發出、修改及廢止等程序及期限,以及訂定賠償金額的程序與內容等。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公佈《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等多個行政法規草案,並於三月一日與“城規法”同時生效。梁慶庭指出,《城市規劃法》中已規定必須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該法的施行細則,否則《城市規劃法》將無法執行。

施行細則主要涉及四大範疇,包括詳細規範城市規劃流程及提高規劃透明度;規範賠償金額的訂定程序,保障業權人合法權益;制訂規劃條件圖編製流程;以及設立跨部門委員會,以加強公共行政部門之間的整合和協調。

行政法規草案訂定了編製、檢討、修改和中止城市規劃的一系列程序規則,特別強調是城市規劃程序中的各種社會互動,以至城市規劃草案的推廣、展示和公開諮詢,收集擁有私有土地的物權之人、國有土地承批人的意見及建議,以及聽取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意見方面。亦明確規範了程序的各個期間,如公開諮詢或收集利害關係人意見期結束後,土地工務運輸局須於一百八十日內整理及發佈意見分析報告,並連同規劃草案一併送交城市規劃委員會聽取意見,城市規劃委員會則須於六十日內發表意見。

在規範賠償金額方面,草案詳細規範了政府與利害關係人藉協議達成賠償金額的程序及有關內容。包括訂定首次實施或修改城市規劃導致的賠償、制訂預防措施導致的賠償、宣告城市規劃無效導致的賠償。協議內容則包括賠償金額、支付賠償方式和透過財產或權利作賠償等。草案亦規定“評估委員會”的組成。

規劃條件圖流程

草案規範了規劃條件圖的發出程序及時間。包括土地工務運輸局在編製草案時,須依法要求其他公共行政部門發表意見,並就規劃條件圖草案進行為期不少於十五日的意見收集,包括利害關係人與公衆意見。除了依《城市規劃法》規定獲運輸工務司司長豁免外,意見收集期結束後,土地工務運輸局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送交規劃條件圖草案及收集到的意見,以便該會在三十日內對草案發表意見。經考慮收集到的所有意見後,當局認為有必要時可補充研究,或修改規劃條件圖,或於四十五日內發出規劃條件圖。若重大修改規劃條件圖草案,須開展新一輪意見收集,並聽取城市規劃委員會意見。

八部門組跨委會

草案規定與城市規劃相關職責的公共行政部門應互相合作協調外,亦規定設立主要由文化局、民政總署、交通事務局、建設發展辦公室、運輸基建辦公室、環境保護局、房屋局和旅遊局八個公共行政部門代表組成的“跨部門委員會”,作為政府內部協調、跟進以及評估城市規劃工作的機構。有關成員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土地工務運輸局長負責協調該委員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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